福州新区农业耕地颁发土地证有什么作用?

什么是农村土地证?农村土地证书是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依据。那么农村土地证的作用是什么呢?

土地证的作用是拥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土地证将标明土地的地理位置、性质、面积和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可以使用自己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也可以转让、作价出资、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以下是土地证的具体作用,什么时候能发挥作用:

(一)、所谓土地用途,是指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者约定方式使用土地。根据物权理论,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售、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生产。因此,下文所指的土地用途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

(2)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土地使用者可以使用自己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也可以转让、作价出资、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1).按照约定或规定使用土地。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地块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用途的改变,在报批前,应当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再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要注意:(1)转让方必须按照土地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比如房地产的转让,属于住房建设项目,需要完成总开发投资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的土地,应当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二)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合同。(3)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移。(4)办理过户登记。(5)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6)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七)受让人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3)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是指土地使用者出资或入股进行合资、合作、联营等的行为。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后,并根据出资额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发起人可以用现金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可以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出资入股,用于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需要注意的是:(1)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和估价。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作价。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2)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使用者仅以土地使用权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合作或联营的,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让,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设立公司、企业法人,或者与他人合伙设立公司、企业法人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土地使用权抵押要注意:(1)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抵押合同。(3)办理抵押登记。

(五)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租要注意:(1)出租人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2)出租人应将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出租。(3)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4)承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5)出租人应当登记。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权归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有;(二)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有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四)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出让、出租、抵押所得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

(3)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是指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条件、方式和用途使用土地,违反这些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禁止闲置土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在规定期限内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土地,国土资源部于4月28日发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闲置土地的情况、处置方案、闲置土地费用、收回闲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闲置土地的利用等作了详细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2)禁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根据《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将建设用地分为8大类32小类,包括商业服务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共建设用地、居住用地、交通用地、水利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出让合同或者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予以纠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警告、罚款、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3)禁止自行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让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有权机关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让、抵押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处以罚款。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即出让方和出租方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出让合同、出租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4)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或土地灭失而终止。

(1).土地使用权到期。使用年限届满后,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但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进行登记。否则,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土地使用证,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进行城市规划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土地用途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或搬迁而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山等。被批准报废的;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公共利益、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改造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

另外,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可以强行收回土地使用权。比如,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期限届满拒不交还土地,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部门责令交还;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土地流失。《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土地灭失是指因地震、火山爆发、洪水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实际使用价值消失,使土地使用者无法按照合同或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从而终止土地使用权。对于划拨土地,国家可以将另一块土地划拨给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转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要求返还丧失土地剩余年限的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