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间接侵权
如何认定专利间接侵权?间接侵权包括行为和违法两个要件。“对于侵权,当民法中有禁止侵权时,违法性就是违反民法的禁止性;当民法中没有禁止侵权行为时,以民法为基础创设保护权利的权利,赋予权利防止侵权的特征。违法性是侵犯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因此,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来判断专利间接侵权的违法性。一般情况下,直接侵权的发生是专利间接侵权形成的前提,并规定即使在特殊情况下没有直接侵权,也可以追究专利间接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关于前者,很容易判断间接专利侵权的违法性。两者只要构成同一侵权,整个行为就违反了专利法的禁止性规定,是违法的。这时就需要注意直接侵权的证明,即利用普遍覆盖原则来判断本次实施所涉及的技术是否被专利权利要求所覆盖。关于后者,即专利实施行为是个人非营利性实施或者法律上不视为侵权时,如何判断专利间接侵权的违法性?依据是行为人违反了权利不可侵犯的义务。《专利法》将个人非营利性专利实施行为和权利用尽原则后的专利实施行为界定为不侵权行为。原因在于,当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一定的垄断权以刺激创造时,需要在专利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以利于他人在专利技术的基础上继续创新或认可一定的利益;而这些不侵权专利的实施,因为其他要素的限制或者行为人自身能力的限制,被保持在一个很窄的范围内,对专利权人的利益损害很小。然而,专利间接侵权的出现打破了这种平衡,使得大量不具备实施专利能力的个人,给专利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侵犯了其专利权。但由于专利间接侵权对侵权结果是间接的,即通过直接侵权或专利实施的中介来影响损害结果,所以在不构成共同侵权时,只是从侵犯权利不可侵犯的角度出发,还需要主观过错的判断。因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专利间接侵权与专利实施之间的关系难以确定,无法认定权利人的损失是由行为人的专利间接侵权造成的,因果关系中存在过错,因此无法认定其构成侵权。此时,违法性的判断需要结合其他要素综合分析,同时需要证明专利实施行为的存在,因为没有专利实施行为,就不会有侵权的结果。关于直接侵权行为发生在或者可能发生在境外的情形,可以参照上述个人的非盈利行为或者法律上不视为侵权的行为处理。根据专利权的地域性,境外专利的实施不能认定为专利侵权,但境内专利的间接侵权会对专利产品的出口销售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对专利权人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害,构成对权利不可侵犯性的侵犯。综上所述,要证明间接专利侵权的违法性,需要证明直接侵权或者专利实施的存在。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在专利权人证明间接侵权人提供“特殊商品”且存在主观故意的基础上,证明直接侵权或专利实施的存在是不现实的。据此,在判断专利权人遭受的损失时,我们可以从间接侵权人提供的“特殊产品”数量来计算专利产品销售量的减少。这时,间接侵权人就可以证明其提供的“特殊产品”是专利实施权人使用的,比如穷竭主义后的修复行为不构成再创造。(二)损害事实——未经许可的专利实施和利益损失损害事实是指某些行为侵犯了权利主体的权利并造成利益损失的客观事实。它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权利受到侵害,二是权利受到侵害导致利益受损的客观结果。对于侵犯专利权,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首先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才能构成专利间接侵权。因为专利权主要是禁止权,即禁止他人未经授权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所以只要专利的间接侵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他人未经专利权人授权实施专利,就构成对专利权的侵权,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责任。其次,要构成损害赔偿责任,还必须有因权利受到侵害而导致的利益损失,通常表现为负财产的损失,即可得利益的减少,如专利产品销量减少导致的利润损失。这部分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将在第四部分详细阐述。专利权人的利益损失还包括一些直接损失,表现为专利权人为了保护专利权而上法院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交通费、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3)因果关系——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关系。判断因果关系的理论有很多,包括条件说、原因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对于专利间接侵权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如果采用原因论,显然不是因果关系。因为专利间接侵权之所以“间接”是因为其对专利权的损害是间接的,只是一个条件,而不是直接原因,直接导致损害的是专利实施。但是利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可以很好地解决因果关系问题。专利间接侵权是导致专利损害结果的条件之一。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没有间接专利侵权人提供“特殊商品”的诱导和帮助,直接侵权将很难或会被拖延。而且间接专利侵权不会使因果关系的链条太长,因为仅限于与专利实施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层面,即间接专利侵权与专利实施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间接专利侵权构成中的主观故意也会将部分行为排除在责任之外。(4)主观过错——“引诱”、“帮助”的故意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决定其行为时的心理状态。过错程度可分为故意、重大过失、具体过失和抽象过失。传统理论一直认为,“区分故意和过失,在刑法上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民法上,一般情况下,对于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没有实际意义。”因为民事责任的承担完全是由损害事实决定的,行为人对他人的故意伤害与因过失造成的伤害是完全一样的。“专利间接侵权是一种不寻常的情况,即行为人只对其故意负责。我国对专利间接侵权的认定相对严格。这也与中国的技术发展水平和专利意识有关。中国的专利意识比较薄弱,自有专利的数量和质量难以与发达国家相比,主要是工业加工。因此,如果放松专利间接侵权的构成,我国很多企业将面临侵权指控。如有疑问,还可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性:
如何认定专利间接侵权?间接侵权包括行为和违法两个要件。“对于侵权,当民法中有禁止侵权时,违法性就是违反民法的禁止性;当民法中没有禁止侵权行为时,以民法为基础创设保护权利的权利,赋予权利防止侵权的特征。违法性是侵犯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因此,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来判断专利间接侵权的违法性。一般情况下,直接侵权的发生是专利间接侵权形成的前提,并规定即使在特殊情况下没有直接侵权,也可以追究专利间接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关于前者,很容易判断间接专利侵权的违法性。两者只要构成同一侵权,整个行为就违反了专利法的禁止性规定,是违法的。这时就需要注意直接侵权的证明,即利用普遍覆盖原则来判断本次实施所涉及的技术是否被专利权利要求所覆盖。关于后者,即专利实施行为是个人非营利性实施或者法律上不视为侵权时,如何判断专利间接侵权的违法性?依据是行为人违反了权利不可侵犯的义务。《专利法》将个人非营利性专利实施行为和权利用尽原则后的专利实施行为界定为不侵权行为。原因在于,当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一定的垄断权以刺激创造时,需要在专利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以利于他人在专利技术的基础上继续创新或认可一定的利益;而这些不侵权专利的实施,因为其他要素的限制或者行为人自身能力的限制,被保持在一个很窄的范围内,对专利权人的利益损害很小。然而,专利间接侵权的出现打破了这种平衡,使得大量不具备实施专利能力的个人,给专利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侵犯了其专利权。但由于专利间接侵权对侵权结果是间接的,即通过直接侵权或专利实施的中介来影响损害结果,所以在不构成共同侵权时,只是从侵犯权利不可侵犯的角度出发,还需要主观过错的判断。因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专利间接侵权与专利实施之间的关系难以确定,无法认定权利人的损失是由行为人的专利间接侵权造成的,因果关系中存在过错,因此无法认定其构成侵权。此时,违法性的判断需要结合其他要素综合分析,同时需要证明专利实施行为的存在,因为没有专利实施行为,就不会有侵权的结果。关于直接侵权行为发生在或者可能发生在境外的情形,可以参照上述个人的非盈利行为或者法律上不视为侵权的行为处理。根据专利权的地域性,境外专利的实施不能认定为专利侵权,但境内专利的间接侵权会对专利产品的出口销售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对专利权人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害,构成对权利不可侵犯性的侵犯。综上所述,要证明间接专利侵权的违法性,需要证明直接侵权或者专利实施的存在。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在专利权人证明间接侵权人提供“特殊商品”且存在主观故意的基础上,证明直接侵权或专利实施的存在是不现实的。据此,在判断专利权人遭受的损失时,我们可以从间接侵权人提供的“特殊产品”数量来计算专利产品销售量的减少。这时,间接侵权人就可以证明其提供的“特殊产品”是专利实施权人使用的,比如穷竭主义后的修复行为不构成再创造。(二)损害事实——未经许可的专利实施和利益损失损害事实是指某些行为侵犯了权利主体的权利并造成利益损失的客观事实。它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权利受到侵害,二是权利受到侵害导致利益受损的客观结果。对于侵犯专利权,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首先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才能构成专利间接侵权。因为专利权主要是禁止权,即禁止他人未经授权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所以只要专利的间接侵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他人未经专利权人授权实施专利,就构成对专利权的侵权,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责任。其次,要构成损害赔偿责任,还必须有因权利受到侵害而导致的利益损失,通常表现为负财产的损失,即可得利益的减少,如专利产品销量减少导致的利润损失。这部分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将在第四部分详细阐述。专利权人的利益损失还包括一些直接损失,表现为专利权人为了保护专利权而上法院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交通费、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3)因果关系——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关系。判断因果关系的理论有很多,包括条件说、原因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对于专利间接侵权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如果采用原因论,显然不是因果关系。因为专利间接侵权之所以“间接”是因为其对专利权的损害是间接的,只是一个条件,而不是直接原因,直接导致损害的是专利实施。但是利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可以很好地解决因果关系问题。专利间接侵权是导致专利损害结果的条件之一。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没有间接专利侵权人提供“特殊商品”的诱导和帮助,直接侵权将很难或会被拖延。而且间接专利侵权不会使因果关系的链条太长,因为仅限于与专利实施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层面,即间接专利侵权与专利实施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间接专利侵权构成中的主观故意也会将部分行为排除在责任之外。(4)主观过错——“引诱”、“帮助”的故意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决定其行为时的心理状态。过错程度可分为故意、重大过失、具体过失和抽象过失。传统理论一直认为,“区分故意和过失,在刑法上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民法上,一般情况下,对于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没有实际意义。”因为民事责任的承担完全是由损害事实决定的,行为人对他人的故意伤害与因过失造成的伤害是完全一样的。“专利间接侵权是一种不寻常的情况,即行为人只对其故意负责。我国对专利间接侵权的认定相对严格。这也与中国的技术发展水平和专利意识有关。中国的专利意识比较薄弱,自有专利的数量和质量难以与发达国家相比,主要是工业加工。因此,如果放松专利间接侵权的构成,我国很多企业将面临侵权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