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法律的案件
冲突规范
[案例]
1999 165438+10月20日下午,大学职工陈强在校园内骑自行车右转时,被从后面超车的留学生杰克撞倒。经检查,陈强右内踝关节擦伤,自行车前轮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约1.40元。学校为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能就杰克应向陈强支付的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于是陈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此案。
[问题]
1.法院应该如何对这个案件适用法律?
2.如果本案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应该如何适用法律?
[分析]
1.本案中,被告杰克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行为地法律适用于侵权行为的原则,侵权行为地法律应当是准据法。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是同一个地方,都在中国,法院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也有规定。
2.根据《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因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律。如果双方在同一个国家有相同的国籍或住所,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本国或住所的法律。“因此,如果本案双方当事人都是外国人,并且都在同一个国家有相同的国籍或住所地,可以适用他们的国籍法或住所地法;双方国籍不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不同住所的,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冲突规范的应用
[案例]
一位英国公民生前立了7份遗嘱,包括1份遗嘱和6份附录。遗嘱和两个附录是以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制定的,而其他四个附录不是以这种形式制定的,但它们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根据英国法律,A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根据比利时法律,外国人必须获得政府许可才能在比利时定居,A死亡时的住所仍在英国,因为这是为了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英国公民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审理该案的英国法官根据英国冲突法的指导,适用比利时法律解决了上述问题,并承认根据比利时法律制定的遗嘱和两个附录在形式上有效。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在审理此案时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效力,应根据当事人的国内法确定”,比利时法官将适用英国的倡议来确定其余四个附录的效力。因此,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律,确定其余四个附录在形式上也有效。
[问题]
1.在本案中,当英国的法律冲突规则指向比利时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实体法还是法律冲突法?
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合理吗?为什么?
[分析]
1.这是英国法院采用的最早的反致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一个涉外民事关系,A国(法院所在国)根据自己的冲突规范的指导,以B国的法律为准据法,但根据B国的冲突法,A国应是准据法,结果A国根据B国的法律判决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在确定幸存者和两个附录的有效性时,它是基于比利时的实体法;在确定其他四个附录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了比利时冲突规范。
2.不同的国家在立法和实践中对反致持不同的态度。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则的目的在于避免英国冲突规则“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根据遗嘱人的最后住所确定”的苛刻规定,从而确认尽可能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的形式效力。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可以基于立遗嘱人的属人法(包括国内法和住所地法),也可以基于立遗嘱地的法律。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英国法官的做法应该是合理的。
[案例]
w是美国居民,1956。在沙特期间,他的车被美国石油公司员工Z驾驶的卡车撞倒,W受重伤。后来W在美国石油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纽约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美国石油公司进行侵权赔偿。一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法”的冲突规范,认定本案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并要求当事人提供和证明相关的沙特阿拉伯法律。因此,原告未能提供或证明支持其主张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供或证明支持其辩护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终以原告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问题]
1.外国法的认定是什么?外国法律有多少种确定方式?
2.当外国法律不明确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分析]
1.外国法的确定,又称外国法的认定,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由于各国对外国法律是事实还是法律的认定意见不一,因此认定外国法律的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以外国法律为事实,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2)外国法律视为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3)外国法基本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以请当事人协助。
2.在外国法律不明确的情况下,如何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各国有不同的理论和实践。然而,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法来解决:
(1)将适用的外国法律替换为法院地法律;
(二)驳回诉讼请求或者答辩。
国际私法的主体
[案例]
英国女子A和法国人B(19岁)在英国结婚,但他们的父母对此一无所知。婚后,B的父母得知此事后,将B带回法国,并在法国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法国法院依据国家法律“男未满25周岁,女未满21周岁,未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裁定婚姻无效。后来,双方在各自的国家分别结了婚。但两年后,A的英国丈夫C提起诉讼,因为A和B的婚姻在英国法律上并没有因任何原因被宣告无效或解除,所以要求法院判决C和A的婚姻解除。在此基础上,英国法院判决解除A与C的婚姻关系。理由是,如果国家法律是乙方的国家法律,B不具备缔结婚姻的能力,所以法国法院判决A与B的婚姻无效;但根据英国法律,即根据住所地法和结婚地法,B具有完全的缔结婚姻的能力,所以英国法院判决A与B的婚姻有效,从而解除了A与c的婚姻。
[问题]
1.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2.国家法律对确定当事人的能力规定了哪些例外?
3.中国法律对当事人的能力做了哪些规定?
[分析]
1.因为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其身份直接相关,自然人的身份不仅包括其自然状况,如是否成年,还包括其法律地位,如是否结婚。因此,一般主张依据当事人的属人法解决自然人能力的法律冲突,但对属人法的理解不同。比如大陆法系国家是指当事人的国内法,英美法系国家是指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英国和法国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
2.随着国际贸易关系和交往的发展,为了保护相对人或第三人不因对其属人法的无知而遭受损失,保护商业活动的稳定和安全,各国在适用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取决于其属人法的冲突规则时,仍有以下例外或限制:
(1)一般来说,不动产行为能力和侵权责任能力不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分别适用物的所在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
(2)营业行为地法律也可以适用于参与营业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即参与营业活动的当事人根据属人法无行为能力但根据行为地法律有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为有行为能力。
3.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可以适用具有同等民事行为能力的居住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补充规定如下:
(1)中国人* * *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的,适用我国法律;居住国的法律可以适用于在居住国所做的事情。
(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从事民事活动,依照本国法律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我国法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视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受其居住国的法律管辖;如果你还没有定居下来,你将使用你住所地的法律。
外国物权
[案例]
原告是一家在英国A国和B国城市经营的银行,被告是一名居住在英国的已婚妇女。原告与被告在英国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将原告在A国A市的土地抵押,作为原告银行贷款给其丈夫的担保;同时,被告委托一名居住在A国A市的人士代为办理按揭相关事宜。根据A国的法律,被告无法达成这样的协议。后原告向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英国法律关于具体履行的规定(指法院为强制执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而给予原告的衡平法补偿),强制执行被告在上述协议项下的义务。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根据双方合同关系标的物(土地)所在地的法律,被告无法订立这样的合同,所以双方的协议无效。
[问题]
1.你认为英国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吗?依据是什么?
2.这种情况下,法院对不动产的缔约能力适用什么法律?为什么?
[分析]
1.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由于合同纠纷的诉讼,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合同边界和合同履行两个标志来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本案中,原、被告合同在英国订立,被告住所地也在英国,原告依据抵押合同提起诉讼,因此英国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2.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的缔约能力适用A法。由于物权当事人的能力问题,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按一般能力解决,即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的能力问题主要由动产和不动产分别解决,不动产的能力改为财产所在地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客体所在地的法律就是国家的法律。
外国知识产权
[案例]
一家日本公司于8月1986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发明“近视矫形器”的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由日本公司委托给上海专利局。申请日为1986 8月1,申请号为86106540.1,优先权日为1985 8月1,JP142475/85。
经中国专利局审查,该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授权日期为1992年6月10,专利号为86106541,发表于1992年9月23日的《发明专利公报》。
[问题]
1.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上述日本企业是否可以直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
2.如果上述日本企业在中国设有营业所,是否可以根据《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直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依据是什么?
[分析]
1.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8条、第19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按照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 * *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并规定此类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企业不能直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而只能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
2.根据《巴黎公约》第二条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公约成员国的国民,不论在该国是否有住所或营业所,均应在其成员国领土内享受其各自法律目前或将来给予其国民的各种利益。即使不是公约成员国的公民,只要在任何公约成员国拥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也可以享受与公约成员国国民同等的待遇。”根据这一原则,如果上述日本企业在中国设有营业所,可以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直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但中国在加入《巴黎公约》时作出保留,中国现行专利法采取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因此日本企业必须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委托专门机构办理其专利申请。
合同债务
[案例]
A国A公司委托B国B公司用B公司A拖轮将A公司B平台从路易斯安那拖至意大利..合同中包含的管辖权条款是:“任何产生的争议应由伦敦的法院审理。”拖航开始后的第四天,钻机在墨西哥湾国际水域遭遇暴雨袭击,导致钻机支架断裂,钻机受损严重。根据A公司的指示,拖轮A将损坏的钻机带到佛罗里达州的SaPAM港避难。应A公司的要求,拖船A被扣押在Sapam港,并被迫提供350万美元的保释金。后来,A公司无视协议中由伦敦法院管辖的条款,在佛罗里达州起诉B公司,指控拖船A公司过失和违反合同,要求赔偿350万美元。B公司在伦敦高等法院反诉A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赔偿金和救援报酬。英格兰法院接受了扩大的管辖权,并宣布其享有审理该案件的权限。
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推定适用英国法律,依据是双方当事人选择由伦敦法院审理。
[问题]
1.这种情况下的意思自治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两者有什么区别?
2.中国法律承认意思自治吗?
[分析]
1.在这种情况下,意思自治是隐含的。因为在表达意思自治时,当事人必须明确指出适用的法律;在默示意思自治中,当事人只作出管辖法院,并不直接指定准据法,而作出管辖法院含有代替法院作为准据法的默示意思。
2.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和《合同法》第126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表明,在涉外合同领域,中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也是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涉外经济合同法适用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必须明确”,从而排除了默示意思自治。目前,虽然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已经废止,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
原告A(妻子)与被告B(丈夫)于1918年在A国结婚,并在A国共同生活了15年,其间抚养了两个孩子。1933年,被告抛弃妻儿,只身前往B国,途中在C国拿到离婚判决书,后与另一女子结婚。1935年,原告从A国来到B国定州,与被告在定州达成分居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被告每月给原告80英镑,维持原告及子女的生活费;妻子(原告)不得以丈夫(被告)离婚或再婚为由向任何有关当局提起诉讼。随后,原告回到A国,继续在A国抚养孩子,但被告从未按约定支付生活费。故原告以被告通奸为由,于1936向A国法院提起分居之诉。1938,A国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生活费。
但由于被告不在A国,A国法院的判决未能生效。原告随后以1947向B国定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照1935双方达成的分居协议取得被告应支付的款项。被告辩称,原告在A国的诉讼已使1935的约定无效,从而终止了原告根据约定获得赡养费的权利。定州区法院认为,由于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应当适用合同订立地法律;分离协议在定州成立,所以应该用定州法。根据定州法律,原告在A国提起诉讼,并获得了暂付款的裁决,已使双方在1935的分居协议无效。因此,当地法院支持了被告的抗辩,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原告继续上诉至定州上诉法院。
1954定州上诉法院审理此案时,富尔德法官主张适用与本案最密切相关的法律,而不是合同订立地法律,他认为本案与A国关系最密切,如订立分居协议的双方是A国公民,在A国结婚生子,在A国共同生活15年。至于定州,与本案的关系只是订立分居协议的地点,这个因素纯属偶然。据此,定州上诉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最终以A国法律为准据法审理了该案。根据A国法律,当事人订立分居协议后,A国一方丈夫和父亲的主要责任不会因为妻子的诉讼而自动失效;被告(丈夫)应向原告及遗弃在A国的子女支付赡养费,故定州上诉法院根据A国法律推翻了申远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
1.最密切关系原则是什么?
2.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最大特点是什么?
3.定州是缔结分离协议的地方,但为什么联系最紧密的地方是A国?
[分析]
1.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案件发生争议时,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法律的,应当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2.最密切联系原则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其灵活性,相应的法官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国际私法案件中,当事人的法律事实和行为往往发生或完成于不同的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可以与多个国家发生联系。以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都可以找出一定的理由。哪一个或哪几个关系最密切,没有明确不变的法律,要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所以最终适用的法律有很大的弹性。
3.定州虽是分居协议的订立地,但分居协议并未采纳定州法律或习俗中的任何独特元素,定州与双方纠纷的根源——婚姻关系的订立或解除无关。B国也不是双方的国籍国。而A国是双方的国籍国,是他们缔结婚姻的地方,也是他们的子女出生的地方,双方又共同生活了15年。可见,本案争议的根源发生在A国,这是最密切的接触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