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知识产权法》第二版读书札记

最近,我集中时间和精力研究李明德先生写的《美国知识产权法》。

已故郑先生说:这是一本美国知识产权法教科书,是在阅读了美国判例后编写的。

有幸在青岛科技大学举办的“科技法律与知识产权前沿战略研究”研讨会上听了李先生的讲座,受益匪浅。

1,专利权的客体

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或者发现任何新颖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合成或者其任何新颖实用的改进,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可以获得专利。因此,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方法、机器、产品和材料合成。

方法是指一种方法、技术或途径,包括对已知方法、机器、产品、物质和材料的合成的新用途。(美国专利法100)

转基因微生物是人工产物,不是天然的东西,所以可以作为产品或物质合成品来保护。(查克拉巴蒂案)

2.新奇

判断新颖性的理论采用单一来源原则,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的依据是该发明与一项“现有技术”的比较,而不是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现有技术。(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