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属于
法律分析:国际条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国际法规定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它有四个特点:一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条约。由于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条约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协议。在当代,国际组织也有能力与国家缔结条约,例如,联合国-美国协定。此外,国际组织之间也可以相互缔结条约。第二,该条约应根据国际法缔结。条约是基于国际法的协议,其缔结、效力、解释和适用受国际法规范。第三,条约应规定缔约方的相互权利和义务。是否约定了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判断协定是否为条约的重要标准,含糊的声明或不要求实质性履行的陈述不是条约。第四,条约是书面协议。条约包含缔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需要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虽然国际法也承认口头协议的存在,但口头协议相对较少。
法律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条规定:(1)适用本公约的国家应结成联盟保护工业产权。(2)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制造商名称、来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防止不正当竞争。(3)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还应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以及所有制成品或天然产品,如酒、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鲜花和谷物粉。(4)专利应包括本联盟各国法律所承认的各种工业专利,如进口专利、改进专利、补充专利和补充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