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居家养老补贴政策研究
设施规划和建设补贴政策
1.省财政按核定床位对新增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要求的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东、中、西部地区每张床位4500元、5500元、6500元,高青县、利津、荣成市每张床位7000元,其他省直管县(市)。出租房屋五年以上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改造补助,其中:东、中、西部地区每张床位2000元、2500元、3000元,高青县、利津县、荣成市每张床位3500元,其他省直管县(市)每张床位4000元。
2.加大对护理型(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支持力度,新建、改扩建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在现有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20%。
3 .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级财政根据建设规模给予分类补助。其中,对符合上述三类国家建设标准的,给予654.38+0.5万元、20万元、25万元建设补贴;对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建设标准,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65438万元建设补助;根据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给予4-6万元的开办补贴。对农村幸福院,省财政给予3万元建设经费和3万元启动经费补助。
4.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0.2平方米的标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利用闲置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办公用房等改建养老机构。根据当地老年人口数量和养老需求,建设不同档次的养老服务设施,满足不同层次的养老需求。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调整。
5.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老年人宜居环境。对未按规划要求建设、不能同时交付养老服务设施的住宅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支持政府资助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公共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的建设和调整。,在不改变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无偿或低偿提供给专业养老服务机构,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因城市拆迁或其他原因无法保留或变更的,由相关单位在该区域内提供不低于相同面积的养老服务用房。
政策基础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2014]11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18号)
4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通知》(鲁珉[2016]44号)
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政策
1.对已运营且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要求的民办和公办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生活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的老人数量,由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运营补贴1200元和2400元,分三年补足。
2.加大对社区居家养老的支持力度。推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向社区养老照料中心转型发展。由专业机构和服务机构管理运营的具有日间照料、失能老人护理和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经当地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认后,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建筑面积在300-1084平方米、1085-1559平方米、1600平方米及以上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分别连续三年给予6万元、8万元、65438+万元的补贴。
3.对具有一定连锁经营规模、居家老人上门服务数量多、群众满意度高的养老专业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优惠,具体奖励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将优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品牌纳入山东省品牌建设计划,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品牌建设的意见》(鲁〔2016〕24号)及相关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和支持。
政策基础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2014]11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18号)
4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通知》(鲁珉[2016]44号)
养老服务人才奖励补偿政策
1.“十三五”期间,对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机构、完成招生计划要求、连续自主招生并开展正常教学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技工院校,省财政将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2.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养老机构高级护理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省财政每人补助2000元。对取得全国护理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在符合条件的护理机构护理岗位工作2年以上的,分别给予2000元、1500元的一次性补贴。
3.本科、专科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的,给予奖励,与有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工作3年后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654.38+0.5万元。技工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享受高校毕业生补贴政策。
4.加大对养老护理人员的考核奖励力度,每两年组织一次“齐鲁和谐(敬老)使者”考核活动,每次不超过100人,管理周期为4年。管理期间,入选人员享受每人每月1,000元的省政府津贴。
5.大力推进学历教育,加快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培养。高校可以对养老服务专业的学生给予减免学费、优惠奖学金等优惠。鼓励医务人员在医养结合领域执业,促进人才有序流动。
政策基础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2014]11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91号文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2017]52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18号)
5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通知》(鲁珉[2016]44号)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政策
1.保障养老设施建设用地。各级政府应当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确需新增用地的,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同等的用地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家划拨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关于依法办理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规定,优先保证供应。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养老用地,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除养老服务设施时,应当优先安排同区域的建设用地。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2.“十三五”期间,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按照每张床位5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用地指标,予以保障。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同等的用地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积极探索以租赁或先租后让的方式保障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需求,明确租赁标准、权利义务,降低养老机构建设成本,减轻投资者现金压力。对依法以约定价格取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基准地价已覆盖该区域的,土地出让底价按照不低于出让土地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且不低于成本价确定;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区,土地出让底价按照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和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定。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以探索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
3.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相关部门要按程序、按规划调整用地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租赁)或转让。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他们缴纳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改造利用城镇现有闲置厂房、学校、社区住宅,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并连续经营1年以上,且5年内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PPP)合作模式的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作价出资或入股。
政策基础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2014]11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91号文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2017]52号)。
养老服务的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政策
1.养老院提供育儿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通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自有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在鲁[2012]50号文件规定的相关减免税政策基础上,免收有线(数字)电视一次性建设费(进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价格执行,家庭用房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执行价格。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国家和省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家庭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的其他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2.各类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小型养老机构享受与小微企业同等的税收减免、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优惠扶持政策按鲁[2015]21号文规定。放宽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资产管理政策,允许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投资者拥有所投资资产的所有权,并按照不高于同期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的标准提取剩余收益。
3.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拓展投融资渠道,通过贴息贷款、小额贷款、上市融资等方式解决融资难题,推进应收账款质押、预期收益质押、动产抵押等抵押贷款。探索发行养老产业债券,对相关手续完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养老产业债券发行申请项目,适当放宽审核政策和准入条件;对于偿债资金来源稳定的养老产业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营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探索以房养老试点。探索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优惠土地和补贴资金定价。政府不参与养老机构的经营管理、收益分红和债务承担。改变养老用途的,由政府收回并依法处理。
4.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根据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定位和经营特点,制定养老服务业信贷政策,开发养老服务业特色信贷产品,为养老服务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发行债券,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推动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为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养老服务业提供全方位支持。
5.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和抵押担保方式,加强同业合作,统筹各类金融资源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融资担保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应当享受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政策补贴。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养老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社区建设,探索老年人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探索“建设-运营-转让”模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增强“造血”功能。在农村地区,部分土地、森林、水面、海滩等。,非集体承包的,可作为养老基数,收益可用于养老。支持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业,鼓励捐赠建设养老机构,引导捐赠设立非公募养老服务基金会。
政策基础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2014]11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91号文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2017]52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