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销售的比较分析

徐进的销售和销售与合同报价的比较

“许诺销售”一词是基于专利侵权的特殊性而产生的,与“销售”密切相关但又有所区别。买卖一般是指买受人支付价款,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实际行为。如果只有销售意向,没有实际交付,则认为没有销售。在专利法讨论和修改过程中,有人建议通过法律解释对原法中的“销售”一词进行扩展,使其包含承诺销售。这一建议未被采纳。由于“销售”一词具有固定且被广泛认可的含义,超出通常思维的硬性解释会造成法律术语的混乱,给法律的适用制造人为障碍。

在中文中用什么名词来表达英文中“要约出售”的意思一直是立法者非常头疼的问题。“许诺销售”并不是一个很理想的选择。由于许诺销售行为与合同法中的“要约”非常相似,有人建议使用专利法中的“要约”一词,既与现有法律条款相协调,又便于人们理解专利法的新规定。但要约在合同法中有其特定的含义,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其内容需要具体确定。一旦被要约人接受,合同就成立。“徐进销售”的内涵显然比要约要宽泛得多。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销售专利产品和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要约当然属于许诺销售,但在合同法中,发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与要约邀请相同,也是一种销售承诺。有一些有前景的销售行为实际上甚至不是要约邀请,例如,准备生产的产品的宣传展示。此外,如上所述,即使合同成立,仍应认定为允诺的买卖。因此,“要约”和“要约邀请”都不能取代“许诺销售”的法律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