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海市高校毕业生进入上海就业上海市户籍受理办法
本市户籍2006年非沪籍高校毕业生来沪就业受理办法
一、基本条件
非上海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在上海就业并办理上海户籍,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非上海市户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和行为记录;
2、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所要求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3.一般为应届毕业生、上海市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普通高校、列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参加过国家和市政府鼓励的就业项目(包括“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在本市农村乡镇、学校支教”、自主创业等)的应届毕业生。).
4.已与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一般应直接聘用)。
(二)用人单位一般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本654.38+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各类企业(应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除外)。
第二,学术要求
申请上海户籍的非沪籍高校毕业生,必须在学习成绩、外语、计算机技能等方面达到以下标准:
(一)学习成绩的基本要求是: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2)外语水平要求:取得大学英语四级证书或大学英语四级425分以上证书(外语专业不要求)。
(3)计算机能力要求: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如果学的专业是数学、电子信息科学、电气信息、管理科学与工程,没有要求;研究生可免投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上述要求:
1,学的专业是体育和美术。
2.父母一方因“分”或“支”户口迁出上海。
三、申请材料
申请上海户籍并进入上海就业的毕业生,非上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非沪籍高校毕业生户籍申请表(含学习成绩评定表)。样品见附件。可从www.firstjob.com.cn上海大学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下载)。
(二)由学校或培养单位就业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3)填写完整的就业协议(就业协议中有因毕业生未办理户口可解除条款的,不予受理)。
(四)学校教务部门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盖章的成绩单(一般按学期)。
(五)由学校或培养单位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就业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由学校或培养单位就业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最高学历学习阶段的各种奖状、证书复印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证书复印件。
2、国际、全国性比赛(含地方性比赛)获奖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8)其他材料:
1.毕业生父母一方为本市分支机构的,应提供:
(1)父母当年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扶边”、“扶内”工作经历证明;
(3)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若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均已迁入上海,须提供:
(1)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在本市创办企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交学校或培养单位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及相关证明。
4、毕业生在最高学历学习期间申请专利的,应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除上述材料外,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如毕业生就业岗位是科教兴市重大项目的证明。
提交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毕业生或用人单位资格。
四。接受的地点和期限
受理地点: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截止日期是2006年5月31。
动词 (verb的缩写)审计标准的结果和公布
审计标准将另行通知。
审核结果应在受理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统一公布。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06年3月27日附件下载:非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籍申请表(用A4纸倒序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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