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的下列行为中,哪一行为构成对甲的专利权的侵犯?
答案:C
①《专利法》第64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先为专利法64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在A选项中,乙虽然制造的汽车模型与甲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设计部分相同,但与甲的外观设计适用的产品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故乙的行为未侵犯甲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故A选项不当选。
②《专利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可见,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不能控制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故B选项中,乙的行为不构成对甲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故B选项不当选。
③《专利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C选项中,乙工厂擅自制造的专利产品虽然用于科学研究,但不属于专为科学研究。故乙的行为侵犯了甲对“伽利略”电子显微镜的专利权。C选项当选。
④《专利法》第67条规定:“在专利侵犯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一款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现为67条)规定的现有技术。”D选项中,乙实施的技术方案与丙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无实质性差异),而丙的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在甲的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故乙符合“公知技术抗辩”的标准,乙的行为具有侵权的免责事由。故D选项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