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分案申请的要求是什么,法定期限是多少?

提出发明专利分案申请的要求如下:

(1)分案申请应填写分案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

(3)分案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法定时限为2个月。

法律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天(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通过协商确定申请人。

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未发现被驳回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将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声明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公告一并公告。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撤回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发明专利权公告之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