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审查程序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停止?
在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因非审理原因延长审查期限的情况很多。例如,在优先权审查通过之前,申请人可以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以满足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的需要,而在优先权审查通过之后,上述修改将导致审查期限的延长;申请人的答复期限超过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的,审查期限延长;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非正常申请,是违反诚信原则的,不应给予优先审查。因此,对于具有优先权审查的专利申请,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权审查程序,按照普通程序处理:1。优先权审查请求被批准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提出修改申请文件的;2.申请人答复的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3.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4.审查时发现是异常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