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的基本原则
专利法的四项原则:书面原则、最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和单一性原则。
书面原则
目前在中国申请专利必须提交书面文件,一切以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准。但是,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中国专利局已经在少数涉外代理机构试行了部分申请的电子申请。
首次申请原则
理论上,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因此,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相同内容的发明申请专利,专利权将授予第一个申请人。如果两个人同一天申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一起申请或者转到其中一个人申请。如果协商不成,就不会被批准,只能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者做成自由公知的技术。
优先原则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两个月内在外国第一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在六个月内在外国第一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又在中国就同一主题申请专利的,可以按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这通常被称为“外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其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就同一主题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就是一般所说的“国内优先”。
单一性原则
所谓单一性原则,也就是一个发明一个应用的原则。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件产品中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在同一类别中使用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