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的三项措施
第一章: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进一步整合科技资源,增强创新能力,加快成果转化,根据《XX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XX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示范或推广,具备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并能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基金属于引导基金。其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企业、高校、科技风险投资机构、金融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境外基金对成果转化进行投资,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成果转化投资机制。
第四条成果转化项目应当遵循诚实申报、公平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绩效评估、整合联动、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XX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下达年度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验收,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年度项目计划。
第六条XX省科技厅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成果转化支持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XX省财政厅和XX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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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成果转化项目资金以一次性预算编制、滚动支持或一次性支持的方式提供给项目承担单位。每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控制在654.38+0万元左右,企业须有5倍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第九条市、州、县(市)科技局要为成果转化项目配套资金,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
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十条:通过技术转移落户XX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经应用开发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十一条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发明专利和新品种授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权关系清晰、产学研结合的成果示范、推广和工程应用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省级认定的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平台能力建设项目。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发布成果转化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资助项目的范围、申报时间和要求。
第十四条对符合指南要求的项目,申请人应根据XX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申请要求和渠道,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成果转化基金项目申报表及预算表;(二)成果转化基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企业与技术支持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前两年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亏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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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等。;
(五)项目的技术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书、新品种审定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应是在XX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第十六条:项目由省直有关部门、市、地、县(市)科技厅推荐(中央直属单位直接推荐),报省科技厅。
第十七条项目推荐单位应当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第十八条:省科技厅受理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资料的形式审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统一的项目评审。
根据评审意见,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并报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者签订合同。合同内容由项目申报书直接生成,作为项目竣工验收依据。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前,应提供资金预算表和配套资金证明,落实自筹资金、部门计划等项目实施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第二十条科技成果和各种无形资产的使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有序进行,不得侵犯成果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存在各种形式侵权和成果权属争议的项目不予审批;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侵权行为,将终止或取消项目执行,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实行统一预算、统一核算、专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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