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有房,可以进广州吗?
1.外国人进入广州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成年子女(指16周岁及以下。如果是初中或高中,可以凭学校证明申请来本市入户。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父母双方或一方有广州市常住户口的,可随父或随母回家;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含超生、未婚、未婚、间隔不够,下同),父母双方或一方母亲有广州市常住户口,可随父母入户;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父亲常住户口在广州,母亲常住户口在本市以外的,随母亲入户后,可以申请来本市随父入户;
4.驻穗部队军官,子女具备随军条件,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批准,可以随军随调;
5.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的子女,可以随养父母入户;
6.如果父亲原是广州市常住居民,母亲因服刑失踪或再婚(派出所要出具失踪证明或法院要出具应由父亲抚养的判决书),在广州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以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7.父亲原是广州市常住户口,母亲去世后因故未再婚,要求来本市投靠祖父母或生前仍居住在亲生父亲在广州市拥有的合法房屋(包括继承的合法房屋和市房管部门出租的公房)的,可以申请入户;
8.父母或母亲原是广州市常住户口,但双方均已在香港、澳门或国外定居,且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广州市亲属。
(2)父亲年满60周岁、母亲年满55周岁,父母一方为广州市户籍且无本市子女的,可允许非本市常住户口的成年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进入本市(此类人员就业,需要将社会保险转移到广州市的,请按管辖其就业和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职能部门向相关省市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配偶有广州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申请夫妻投靠入户(此类人员就业,需要转移社会保险到广州的,请按照管辖其就业和转移社会保险的职能部门向相关省市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1)配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
(2)配偶三年内在广州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654.38+万元(追溯到654.38+0.998),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
(三)配偶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及学士以上学位,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或者高级职业资格、技师资格,夫妻双方晚婚且结婚满2年的。
(4)配偶具有广州市残联出具的《广州市残疾证》(指一、二级残疾证)或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广州市低收入贫困家庭证明》或市总工会出具的《广州市贫困职工证明》,夫妻双方晚婚且结婚满2年。
(5)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女方年满55周岁。
(6)男方年满60周岁或女方年满55周岁,另一方年满30周岁且结婚1年。
(7)农业户口人员,外地农业国,与广州市农业户口人员结婚,随农业户口配偶申请来本市投靠。
(8)不符合本条第(1)至第(7)项条件的其他配偶,夫妻双方均为晚婚且结婚满6年的。
(九)前夫是广州市常住户口,因故死亡后未再婚,要求来本市投靠前夫父母或仍居住在前夫生前拥有的合法房屋(包括继承的合法房屋和本市房管部门出租的公房),且达到本条第(八)项规定的投靠房屋的夫妻婚姻期限的。
(10)上述(1)至(9)项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婚姻年限延长5年。
(11)凡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在广州市有合法住所的老年人,可以申请随子女来本市。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夫妻一方有广州市常住户口或丧偶,来穗投靠有广州市常住户口的子女的。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子女,常住户口在广州市的非丧偶人员(有子女在国外的除外,有子女在部队服役的除外),在本市连续居住满2年。
(五)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学生,允许迁入学校的非农业集体户口:
(1)在广州有合法住所;
(2)在广州市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属于全日制普通教育的非广东常住户口学生;
(3)有广州市市级以上计划部门的招生计划;
(4)录取手续由广州市市级以上招生部门办理。
(六)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驻穗办事处人员,允许迁入驻穗办事处的非农业集体户口:
(1)在广州有合法住所;
(2)广州办事处正式职员;
(3)有市政府批准的入户计划指标。
(七)凡因招聘、调动、政策性安置、特殊政策等原因申请户口的申请人,经市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等职能部门批准,允许将其户口迁入单位或人事劳动部门人才中心设立的集体户,或迁入亲友家中。
(8)凡在广州市登记为蓝印户口满5年,无犯罪记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均可申请入户。
(9)在广州市居住、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三年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65438+万元的人员,可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办理农业户口。
(十)原广州市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恢复户口:
(1)参军回广州。
(2)去外地读大专、技校,技校毕业,休学、退学,转广州。
(3)解除劳动教养、解除劳动教养或少管(含假释、保外就医)后回广州的。
(4)出国,出境后回广州。
(5)归侨、港澳台同胞回广州定居。
(6)未持《户籍证明》回迁入地广州或遗失《户籍证明》的。
(7)凡2004年10月1后赴国内外其他地方就业、学习、生活的人员,返回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