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1修订)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二)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登记、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等行政职责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上级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被监督机关。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权威高效、有错必纠、监督为民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有效运行。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分级监督和属地监督。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监督或者指定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同一监督事项有争议的,由上一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协调处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中的重大问题,将行政执法监督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的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公开和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规划,建设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或者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有权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投诉、举报。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畅通渠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提供便利。使用实名或单位名称投诉或举报的,应当保密并反馈处理结果。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时,对行政执法提出的重大问题和审议意见,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纳入行政执法监督重点,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按要求整改落实,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第二章监督主体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十二条垂直行政机关应当接受本系统上级主管机关和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与当地同级人民政府之间因行政执法监督发生的争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并经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根据工作需要,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从社会各界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第三章监督内容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和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决定内容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实行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等制度;
(五)实行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七)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情况;
(八)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九)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十)文明执法;
(十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落实情况;
(十二)行政执法档案管理;
(十三)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