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
杨国华博士,外经贸部条法司。
一.背景
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之前,已经有一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公约,如《巴黎公约》(工业产权)、《伯尔尼公约》(版权)、《罗马公约》(邻接权)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但是大多数知识产权产品的出口商并不满足于现有的公约。他们认为,《巴黎公约》没有规定专利的最低保护期;没有专门的保护商业秘密的国际条约;应当加强对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制品的国际保护;现有的公约不足以对付假冒商品。此外,他们还呼吁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
1947关贸总协定也涉及知识产权。理论上,GATT的国民待遇(第3条)、最笨国家待遇(第1条)、透明度(第10条)、利益的损失或损害(第23条)都可以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然而,GATT中直接提及知识产权的条款和内容非常有限,只有原产地标记(第9条)要求缔约方停止对原产地标记的滥用;为国际收支目的使用配额不得违反知识产权法(第12条第3款,第18条,第10款);一般例外(第20条第4款)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应当是非歧视性的。可以说,关贸总协定没有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关贸总协定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假冒商品贸易。关于这个问题的谈判始于东京回合,美国就这个问题提出了一个准则草案,但未能达成协议。假货贸易问题是6月份第一次提上GATT的议程,1982,11。部长们要求理事会决定在关贸总协定的框架下采取联合行动打击假冒商品贸易是否合适。如果是,应该采取什么行动。1985,理事会成立的专家组得出结论:假货贸易越来越严重,应该采取多边行动。然而,关于关贸总协定是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适当场所存在很大争议,形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个完全对立的阵营。
美国、瑞士等发达国家主张将知识产权纳入多边谈判。美国代表甚至提出,如果不把知识产权作为新的议题,美国将拒绝参加第八轮谈判。此外,发达国家还主张制定标准保护所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必须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保护。
以印度、巴西、埃及、阿根廷、南斯拉夫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任务。我们应该区分制止假冒商品贸易和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发展中国家担心保护知识产权会对合法贸易构成障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跨国公司垄断,抬高药品和食品价格,从而对公众福利产生不利影响。
直到1986乌拉圭回合谈判正式开始,各国并未就是否将知识产权纳入谈判达成一致。因此,从政治和技术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问题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最困难的问题之一。
1991年,关贸总协定总干事提出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草案的框架,其中基本采纳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包括假冒商品贸易)。由于这份协议无疑包括了假冒商品的贸易,所以这一概念并没有出现在协议最后的标题中。
发展中国家接受知识产权协议的主要原因有:(1)乌拉圭回合协议作为一揽子协议,包含了一些发展中国家想要的东西,如纺织品协议的回归、服务贸易协议、加强争端解决机制等。,所以接受知识产权协议是一种交换;(2)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大量引进外资,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3)美国等国的单方面威胁,发达国家同意给发展中国家更长的过渡期,担心美国国会因为没有知识产权协议而不批准一揽子协议等等。,也起到了一些作用。
第二,地位
知识产权协议在WTO中具有特殊的意义:(1)它不同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多边协议;前两个协定是有关贸易政策的一般规则和原则的协定,对各国自由化作出了承诺,但没有寻求各国政策的协调和统一;知识产权协议包括所有成员必须达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2)《知识产权协定》要求所有成员采取积极行动保护知识产权,这与前两个协定只限制成员的政策不同。这证明在多边贸易框架下,寻求协调是可能的,即制定最低标准来影响贸易政策和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协议的形成对发达国家的利益是显而易见的。比如美国的制药行业、娱乐行业、信息行业,基本都得到了他们在谈判启动时所期望的,因为知识产权协议是一个实质性义务、漏洞很少的协议;它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和执行这些标准的义务,并建立了有效的多边争端解决程序。
知识产权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仍不明朗。有人得出结论,这个协议会让财富从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但更多人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密切相关,加强保护是大势所趋。在克服短期困难后,发展中国家最终将受益于知识产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