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邮电部系统各单位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邮电部各单位拥有的知识产权,是指邮电部各单位(以下简称邮电单位)的职工在执行自己的任务中,使用自己的名义,主要利用自己的物质技术条件,利用自己的工作时间完成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利。 以及1年内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原单位的职工所承担的权利。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其中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许可开发新产品、新物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的权利。

(2)商标:注册商标归各单位所有。

(三)著作权: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单位负责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等职务作品;各邮电单位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承担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相册等编辑作品的著作权。

(4)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仅为各单位所有的有关管理、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五)受邮电单位委托承担科研任务并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其他单位。

(六)各类邮电单位引进的专利、商标、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7)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的权利。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邮电通信单位及其职工。来邮电单位学习、深造或合作研究的访问研究人员、研究生、博士后或临时工,有保护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义务,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管理制度第五条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国内外科技开发和市场交易中发生产权变更时,必须事先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向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重大事项须经管理部门批准。第六条加强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产品时,一定要求新求变,充分了解相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重复引进等问题。向国外出口新技术、新产品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查询,并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

(一)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应依照技术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2)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订立,必须经上一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严格审查,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字。第七条各级领导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坚决制止和杜绝不正当行为造成的知识产权损失。并按照国家法律,追究丢失成果接收单位的责任。

(一)各邮电单位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和技术改造,应利用知识产权等文件,制定正确的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发起点,避免重复开发或权属纠纷。

(二)重大科研项目应在立项前进行查新和检索。

(3)各单位应及时了解科研开发的每一个过程,每一个过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后,员工应收集整理试验报告、资料手稿、图纸、声像等全部原始技术资料,交本单位科技档案部门归档。科技档案应集中统一管理,分级保管,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

(四)有条件的单位尽量取消计算机软盘驱动器,对软件程序和资源实行分级管理。

(五)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岗位的职工,在离开单位前,必须将在原单位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和产品全部交回。第八条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一)需要申请专利的项目,应及时办理申请手续。

(二)各类邮电单位使用的著名品牌、标志和商标,应积极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保护。

(三)邮电单位开发或联合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完成后,应及时进行计算机软件登记。

(4)进口项目中的专利、商标、版权、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应得到相应的保护。

(五)不适宜采取上述措施但具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加以保护,再以论文、鉴定、展览等形式公开发表。对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