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试题~作业中遇到困难向各路帅哥美女求助~ ~
首先,提出的问题
2005年,媒体关于禽流感的报道牵动人心: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发生了禽流感,包括越南、泰国、韩国等国,越南、土耳其都有人死于禽流感。截至目前,我国已有内蒙古、辽宁、湖南等11省区发生多起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死亡3人[i]。随着禽流感在亚洲的迅速蔓延,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发出警告:禽流感绝对不仅仅是家禽的灾难,如果禽流感发生变异,将是全人类的灾难,可能导致数人死亡。
随着禽流感的传播。面对禽流感可能引发的大规模传染病危机,人们自然把重点放在禽流感的防治上。然而,根据相关数据,这方面的信息并不乐观。据相关媒体报道,瑞士罗氏公司生产的常规抗流感药物达菲在动物实验中显示出对H5N1流感病毒的抑制作用。为了应对禽流感在人群中的爆发,一些国家加强了达菲的储存。由于罗氏获得该药专利权至2016,人们将焦点集中在专利上:有人指出“如果禽流感疫情大规模爆发,相关药品专利法律法规应靠边站”,也有人呼吁罗氏放弃专利权,公开达菲的配方,允许更多厂家生产制造该药[iii]...
面对世界范围内可能爆发的禽流感,各国对达菲的需求以及生产厂家的短缺,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摆在人们面前:公众对专利产品的需求与专利权人对专利产品的专有权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冲突。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禽流感只出现在世界的部分地区。如果未来世界爆发禽流感,甚至传染给人类,国际国内社会该如何应对?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面对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冲突,法律应该做出怎样的制度安排?是为了“让相关药品专利法律法规靠边站”?还是在法律的框架内提前对专利产品的使用、分配和利益分享做出合理安排?相关问题是本文的重点,也是当前国际国内社会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从基础理论层面:利益关系的内涵、类型和表现形式(1)相关基础理论。
所谓“公共* * *利益”,是指所有社会成员在形式或实质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 * *共同利益。而“个人利益”是单个社会成员所拥有的各种利益,包括自己的特殊利益和共享的公共利益。它们之间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iv]。它们既相同又矛盾。“每个社会成员总是反对把公共利益和自己的个人利益割裂开来,总是希望从公共利益中获得更多的利益……”[v]
从法学的基本理论来看,利益关系主要涉及三类,即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个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这些关系反映了各种法律制度的精髓,并构成相应立法的基础。
(二)从专利制度的角度看:利益冲突的特点和主要表现形式。
就专利法律制度而言,从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来看,也面临着利益冲突。鉴于专利制度本身的特点,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专利制度所面临的利益冲突具有以下特点:
1.利益冲突伴随着专利制度,并始终存在于专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
从专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来看,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平衡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伴随专利制度产生和发展的永恒命题。
从1623英国专利制度建立至今,专利制度的发展已有300多年的历史,其间专利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经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专利制度[vi]。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从英国最初建立专利制度时的利弊之争,到19世纪中期西欧关于专利制度存废的大辩论,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始终存在着冲突。从1869年瑞士废除专利法的决议,到1849-1887年瑞士专利法历经30多年公投艰难颁布[vii],无一不是围绕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展开的。面对利益冲突,各国法律不得不在制度设计和法律的具体规定方面做出必要的选择和整合,以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应有的作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2.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专利制度中的利益冲突具有集中性和突出性的特点。
就法学理论中涉及的三种利益关系而言,在专利制度中,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第三种关系上,即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冲突。这一特点与建立专利制度的目的密切相关:一方面,专利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护发明人和创造者的垄断利益,以鼓励发明创造。在此前提下,法律需要赋予专利权人更多的权益,最大限度地保护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的垄断权;另一方面,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专利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促进国家整体科技的进步和发展,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降低”专利权人的垄断权力,尽快用法律手段推广应用那些对国家和社会利益有积极作用的发明创造。显然,在这样的前提下,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冲突就显露出来了,具体表现为:(1)在技术内容的垄断上:专利权人总是希望尽可能少地公布自己发明的内容;从有利于发明的推广应用的角度出发,公众总是希望更多地了解发明的内容,希望通过专利权人公开的内容方便制造专利产品和使用专利方法;(2)在获得专利的客体范围方面,专利申请人往往希望将更多的发明纳入授权客体范围,以扩大自己获得权利的可能性;从维护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国家应对专利的客体进行一定的限制,将那些违反国家法律、妨碍公众利益的发明排除在专利授权范围之外;
(3)从被许可专利的实施来看,为了确保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权利人往往希望法律赋予其更广泛的权利和更全面的保护,以确保专利实施中的“绝对垄断”;从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角度来看,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利用禁止性规定来阻止有益于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发明的推广和实施,有必要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作出限制性规定,以减少专利权人的垄断权力;
(4)从国际社会来看,由于社会历史原因的综合作用,各国在科技、经济发展和专利保护方面存在差异,在维护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和公众利益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异:拥有技术优势的发达国家往往强调保护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希望其在国外的专利得到同等待遇;在专利保护方面,经济技术相对落后的国家倾向于维护公众利益,建立保护水平较低、相对宽松的专利保护制度。随着知识产权国际化的发展,这种保护上的差异越来越突出。
除了上面提到的内容,矛盾和冲突还表现在专利的时效性和地域性上。在专利制度的发展中,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面对这些问题,立法需要做出选择和整合,根据相关法学理论和社会现实,在法律上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
第三,利益冲突解决机制
(一)解决机制的理论基础:利益平衡原则
从现有的法学研究成果来看,在解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方面,主要有以下观点:(1)个人利益论。主张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立法的出发点应该是保护个人利益。(2)公共利益理论。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中,认为公共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占据主导地位:个人利益应当服从公共利益,赞成格老秀斯的观点“国家对于公共利益比财产所有者更有权支配私有财产”[viii]。(3)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理论。法律是利益关系的调节器。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通过法律的整合来协调和平衡权利人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就专利制度而言,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主要原因是:(1)从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无论是早期的专利法,还是现代各国的专利法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都是围绕着这个中心:即如何尽可能用法律手段平衡发明创造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进行制度设计来协调知识创造者的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寻求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协调与平衡已经成为专利立法的核心。(2)符合建立专利制度的目的:专利立法的基本目的是“鼓励发明创造,便利技术转让和应用,促进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需要明确界定专利权人的权利,发挥“鼓励发明”的作用;另一方面,为了“便利技术的转移和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必要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进行适当的限制。即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