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实物折价收入应当按照取得实物时的凭证价格或者当地国营商店的零售价格折算。
有价证券收入按取得有价证券时当地金融商城报价折算。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称的所得是指:
1.工资薪金收入,是指从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及各种津贴补贴等收入。
二、承包、分包所得,是指个人承包、分包、租赁国有、集体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所得。承包分包收入的税前费用,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经税务部门审核扣除后,并入综合所得,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对无记账凭证的个人承包收入,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核定。
3.劳务报酬所得,是指设计、安装、绘图、测试、检验、医疗、法律、会计、讲学、办学、新闻、广播、书画、雕塑、影视、录音、录像、戏剧、音乐、舞蹈、杂技、曲艺、体育、展览、咨询、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等所得。
四、财产租金收入,是指出租房屋、机器、设施、车船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五、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和提供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收入,是指专利权人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或者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的个人收入以及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提供给他人的收入。
六、稿酬和翻译收入,是指稿酬、审稿和翻译收入。
七、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指存款、贷款和各种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投资的股息、红利收入。
八、其他所得,是指上述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财政部确定的税收所得。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超倍数累进税率,是指将个人收入按照国家不同的工资地区(工资类别由国家规定)划分为四个档次,每个档次有一个计税基数,按一倍计税,不超过基数三倍的部分不征税。从超过基数3倍的部分,按照不同的超倍数采取不同的累进税率。第六条多重累进税率的计算公式: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纳税额=综合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速算扣除表附后)《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比例税率的计算公式: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元)×20%;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 (1-20% )× 20%。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比例税率的计算公式:各项所得应纳税额=各项所得数额× 20%。第八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所称各项所得,是指纳税人完成一件事(劳务)的全部所得。无论是提前缴纳还是分期缴纳,都应该一次性征收。第九条《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所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是指国家发行或者经国务院特殊情况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
第三款所称信用社存款利息,是指个人在农村信用社或者经国家银行批准的其他合作金融组织取得的不高于国家银行规定的存款利息。第四款所称补贴、津贴,是指国务院和劳动人事部规定或者经国务院和劳动人事部批准的副食品补贴、物价补贴、边远地区生活费补贴、营养补贴、取暖费以及海岛、井下、高温、户外、保健补贴。第十条条例第十条所称由支付单位从源头扣缴,是指支付条例第三条所列应税项目的单位,在支付符合条例规定纳税标准的个人收入时,必须按照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条例第十条所说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取得条例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得后,不论个人所得是否扣缴,其月综合所得超过条例规定的纳税标准。
纳税人必须自己申报纳税。扣缴的税款可凭完税证明从应纳税款中扣除。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在履行扣缴义务时,应当向纳税人开具扣缴税款凭证,并必须按月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月扣缴凭证复印件、外单位职工收入凭证复印件及其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