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5 438-2009年北京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京知局[2014]17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以下简称北京代办处)负责实施本细则。

第二章报告方式

第三条专利授权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申请是指申请人在北京市专利授权网上申请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请系统”)中提交的申请表。

纸质材料申报是指网上申报后向北京机构提交纸质材料。

第四条申请人原则上应自行申报资助。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只能选择一家。

申请人在每个申报周期只能申报一次。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报的,申请人本次不得自行申报。

第三章网上申报

第五条申请人应首先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提交申报表。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六条申报人提交申报表后,应及时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查看通知。

申报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纸质材料。

申报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申报表。逾期未重新提交的,视为未提出申报。

第四章纸质材料申报

第七条纸质材料包括从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北京市专利资助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件和专利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应加盖申请人的公章或签名。

第八条身份证明文件包括: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由申请人签字;

(二)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有效文件,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申报国内专利授权,应当提交以下专利证明材料:

(一)申报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并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二)申报国内发明专利代理服务费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应当一并申报,并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申报发明专利第七年和第八年的年费,提交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打印的费用信息查询页面。

(四)小微企业申报发明专利授权后前三年的年费,提交小微企业申报书原件和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打印的收费信息查询页面。小微企业授权当年年费应与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一并申报。

(五)其他材料或文件。

第十条申报港澳台专利资助的,应当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一)申报香港标准专利申请费补贴的,提交香港知识产权署出具的授予标准专利证书复印件。

(二)在澳门申报发明专利的,提交澳门经济局颁发的专利登记证复印件。

(三)申报台湾省发明专利的,提交台湾省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4)其他材料或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外国发明专利授权应当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一)专利证书复印件和授权公告首页复印件;

(二)专利证书及其说明事项的中文译文;

(3)其他材料或文件。

第十二条纸质材料应当按顺序从左侧装订成册。证明材料按照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申报表中记录的文件顺序排出。

以上材料应打印或复印在A4纸上,文件应整洁清晰。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纸质材料。提交的纸质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

未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第五章申请材料审查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审核包括网上申请材料审核和纸质申请材料审核。

第十五条北京经办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并公示结果。

第六章资金分配

第十六条对于机构和自然人,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对于企业和其他类型的机构,通过转账支票进行支付。

第十七条通过银行汇款接收专利资助的,应及时查询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以转账支票方式领取专利资助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到北京代办处办理申请手续,不得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领取。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专利权授予:

(1)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不正确;

(二)逾期未领取的;

(三)因未及时记载而导致支票逾期的;

(4)因保管不善导致支票丢失,未及时通知北京代表处并通过法院办理挂失手续。

第七章绿色通道服务

第二十条信誉好、申报质量高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开通绿色通道服务,经批准后享受绿色通道服务资格。

绿色通道服务是指申请人在申请纸质材料时只需提供《北京市专利资助申请表》,不需要提供相关专利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绿色通道服务仅适用于国内专利授权申报。

第二十二条开标程序:

(一)申请人应向北京代理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专利葛兰特·葛林渠道服务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北京派出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开业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质量。材料审查中发现两处以上错误的,视为未提交该申请。

第二十四条绿色通道资格仅在当年有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根据专利资助绩效评估的需要,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知识产权工作报告和专利资助使用报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