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条件

(一)合伙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三个以上合伙人出资发起,有限责任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五个以上股东出资发起。

(2)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符合下列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的名称、商标名称、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或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名称不得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律师事务所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三)有合伙协议或者章程。

(4)合伙人或股东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2、具有2年以上专利代理机构工作经历;

3.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4.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申请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品行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