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是什么?

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专利标记的行为。《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

2.在广告或者其他权利要求书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设计的技术误认为是他的专利技术;

3.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中设计的技术误认为是他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和专利申请文件。

假冒他人专利的条件:

(1)肯定有假冒;

(2)假冒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取得并实际存在的专利;

(3)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是故意的。

经过多年的讨论和研究,20065438年7月1日生效的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增加了第84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涉案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法实施细则这一条规定的表述详尽地列举了四种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即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只能是上述四种行为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同时,我们可以将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要件归纳如下:

(一)必须存在假冒,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某种方式表明其产品是他人保护的专利产品,或者其方法是他人保护的专利方法,从而误导公众;

(二)假冒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取得的专利并且是真实的;

(3)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应当是故意行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所列的四种行为都是故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