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复习资料中的利益平衡原则

利益平衡原则是指“通过法律的权威协调各方面的冲突因素,使有关各方的利益在* * *存在和兼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

一般来说,利益冲突可以通过社会自发调节来解决。但是,随着利益的多元化和利益需求的无限化,利益冲突已经超出了社会自发调节的范围。相应地,作为解决利益冲突的有效手段,法律应运而生。法律调整相互冲突的利益,安排利益的顺序和排序,为各种利益评价问题提供答案,即在人们追求利益之前提供一系列评价规范。法律按照稳定的评价规范解决利益冲突,使法律成为稳定有效的解决利益冲突的机制,使冲突各方处于利益关系的平衡状态。具体到专利法领域,法律需要解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与专利权相关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以及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其处于利益平衡状态。

功能

(1)利益平衡是实现法律基本价值的基础。

法律自产生以来,就以实现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率为价值目标。但是,上述价值目标的实现是建立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的。正如罗斯科·庞德所说,“最好的法律应该能够在最大限度地避免浪费的同时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即法律在调整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时,既要最大限度地满足冲突各方的利益,又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摩擦,避免资源浪费。因为在每一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社会都会有一个处于优势地位,应该首先实现的价值目标。在立法和司法活动过程中,主导价值目标首先应该得到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充分尊重。在保证上级价值目标实现的前提下,也体现处于弱势地位的其他价值目标,使上级利益和下级利益达到相互平衡。

(2)利益平衡原则是协调和平衡利益冲突的保证。

基于人类追求利益的盲目性、无休无止性和片面性,现实生活中利益失衡甚至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其根源在于社会物质资源是利益的土壤,是现实利益的媒介。社会物质资源的有限性和利益相关者需求的无限性,决定了不可能有供需平衡。因此,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为了争夺有限的社会物质资源,必然会发生冲突。正如罗斯科·庞德所说,“人性中欲望的膨胀和社会性之间存在着矛盾,正是这种矛盾产生了利益冲突的根源。”

既然利益冲突不可避免,那么就需要借助外力来平衡利益冲突。法律作为协调利益关系的有效手段,具有协调和平衡利益冲突的功能,是实现利益平衡的长效机制。法律以权威的方式分配已有的利益,将其固定在法律条文中,以国家的名义出现,要求人们遵守,从而达到解决利益冲突的目的。法律首先识别、确认和衡量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然后确定利益分配的原则、范围、数量和质量,进而在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利益分配,确认各利益相关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其次,法律有倾向性地保护社会弱势主体的利益,在利益分配时给予特殊考虑,实现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利益平衡。

适用模式

通过对各主体权利义务的调整,使各主体处于平衡状态,是利益平衡机制的基本应用模式。在知识产权法中,实现利益平衡的基本途径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为知识产品资源的分配建立公正的标准、公正的模式和公正的秩序”。“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包括知识产权法中权利与义务的整体平衡、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以及知识产权人自身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利益平衡机制以权利和义务的配置为核心,其运用应坚持以下两个基本原则。

一、平等待遇原则

在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中,平等待遇原则是首先要考虑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的价值目标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平等是实现上述价值目标的基础。目前,平等原则已被现代国家吸收并确认为法律原则之一。所谓平等原则,“首先应体现为形式上的平等,即相同的情况应得到相同的对待,不同的利益不应导致相同情况下的不同待遇,以维护所有利益的人格平等;”二是实质平等,即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上,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保障弱势群体的差别利益。“这样,以平等原则为基础的权利和义务配置,就可以在平等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条件下,维护弱势主体或处境较差主体的利益,实现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第二,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

“法律的功能是调整、调和、调解各种混杂的、相互冲突的利益,使我们文化中的各种利益或重要利益的大部分得到满足,其他利益的牺牲最小。”在分配权利和义务时,应以利益大小为标准,同时兼顾各种利益背后的内容,充分分析各种利益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按照双赢或多赢的原则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利益分配,使多个主体的整体利益最大化。在利益均衡分配的过程中,所有利益相关者都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但利益最大化不能无限制地以牺牲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代价。因此,法律有必要根据公平正义等基本法律原则,以最小的牺牲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法律控制

法律实现利益平衡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立法方式,即法律、规则和制度的设计是基于利益平衡;二是司法途径,即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目标是建立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的。

第一,立法原则的确立

社会作为一个复杂的多维利益复合体,各种利益关系在其中相互博弈。立法活动首先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对相互竞争的利益进行衡量,最终实现资源和利益在主体间的合理分配。通过立法活动,许多曾经处于博弈关系的相互冲突的利益可以重新平衡,并以权利和义务的形式固定在法律制度中。法律制度作为立法活动的产物,是立法者综合平衡各种利益冲突的结果。“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不利利益”。立法活动中平衡利益冲突的结果是以权利的形式保护肯定的部分,以义务的形式规范否定的部分。因此,在立法活动中确立利益平衡原则,以权利和义务的形式平衡相互冲突的利益,是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第二,确立司法原则

基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法律不可能调整现实中的每一种冲突,这意味着法律无法平衡现实社会中的各种利益。对于一些没有立法规定但需要解决的利益冲突,司法机关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衡量补充利益,实现全方位的利益平衡。实际上,司法活动是“两方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与公众之间”以及立法活动中一些不明利益的互补平衡过程。司法活动要求法官根据利益平衡原则在上述主体之间权衡选择相互冲突的利益。当然,由于法官个人素质和观念的差异,平衡利益的标准和结果必然带有主观倾向。在司法活动中确立利益平衡原则可以有效弥补法律滞后带来的问题,但也存在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