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正式申请文件的内容和形式要求

在描述部分,正式美国专利申请的描述可能包括以下部分(在正式文本中应大写):标题(发明名称),交叉引用(交叉引用),奖励联邦资助的研究或开发的声明(联邦资助,不适用于外国申请人),联合研究协议各方的名称,不适用于外国申请人), 通过引用并入光盘上提交的材料(以光盘形式提交的参考材料仅适用于生物领域)、序列表(序列表,仅适用于生物领域)、背景(背景技术)、简要概述(发明概述)、附图简述(图解)、详细描述(发明详述,类似于中国的具体实施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和摘要。

其中,标题部分不应超过500个字母,并应放在手册第一页的开头。标题中不应使用新的和改进的等描述性词语,第一个词不应是a、an和the等冠词。如标题不当,审查员可要求申请人修改或自行修改。

其中,在交叉引用部分,如果该申请与另一个更早的申请相关,如主张其优先权,或将其分入da,连续案ca等。,本申请可以在该部分以记录相关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的形式进行介绍,以供审查员参考。一般认为,这种方法可以应用于将相关应用程序的内容引入到该应用程序中,而与语言无关。但基于37 cfr 1.57,似乎要求相关申请是美国申请至少用英文编写的申请。因为没有处理过与此相关的具体做法,所以这里有疑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引用部分只写了本申请与相关申请的关系,则本申请的申请日只能与相关申请相关,而不能介绍其内容。有必要增加一句“通过引用并入”来介绍相关申请的内容。除了专利,论文和其他材料也可以引入本申请,但通常论文中参考文献的描述放在发明的详细描述中。例如,这种理论的公开内容在此引入作为参考。

在背景部分,需要描述领域(技术领域)和相关技术。为了避免对本申请的额外限制,背景技术应避免对现有技术的详细或过度描述。通常,这一部分的内容只是几句话。

在摘要部分,摘要必须记载权利要求中的应用主题,还应当记载该应用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工作原理和目的。为了避免复杂化,通常复制相应的权利或者仅仅复制独占权就足够了。在美国专利实践中,通常只复制专有权对应的内容就足够了。原因在于总结与主张的相互制约。例如,在美国专利的诉讼中。第5,064,244号,cafc认为摘要描述了控制位于控制台,但权利要求没有描述这一特征,导致相关权利要求无效。

在摘要的写作形式中,为了避免描述不必要的技术特征,不使用诸如本发明包括的描述,而是根据本公开的一个方面或在本公开的一些实施例中使用这样的描述。同时,摘要应当使用正面描述本公开具有哪些特征,而不是负面描述本公开不具有哪些特征,这与我国的专利要求基本一致。

附图简述,没有图纸就没有这个部分。如果有图纸,这部分需要对应图号逐一描述,比如图1A是等。需要注意的是,与概述类似,不应出现图1a是本发明的前视图的描述,这将导致本发明所限定的权利要求对应于图1a的内容,而应写成图1a是根据本发明一个实施例的xx图。

在详细部分,注意事项一般与总结相似。需要注意的是,与中国类似,应当提供尽可能多的实现描述来支持权利要求的特征。同时,在这一部分要避免使用带有一定、最终、必然等语气的词语。此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应避免使用then,以避免过度限制方法步骤的执行顺序。

在权利要求部分,与中国的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不同,在美国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是说明书的一部分,位于说明书的末尾。对于方法权利要求的多个步骤,可以有步骤标记(1)、(2)等,这种标记方式不构成对步骤顺序的限制。在权利要求中,涉及零件等的描述不应使用标签,因为在美国专利诉讼中使用标签可能会导致对标签出现的实施例的权利限制。

在权利的引用上,由于存在3/20规则(有三项独占性权利且总和* * *不超过20项权利,不会导致超过期限的成本),所以应采用仅引用一项权利的替代性引用。

在摘要部分,应在150字以内,不超过15行。该部分不应有表示、表示、包含等专利特定领域的词语,也不应有暗示性的描述,但该限制无特定效力。

附图中,美国专利允许使用彩色图片,但仅限于电泳、组织成像等少数类型的情况(与中国一致)且需支付额外费用,因此应尽量使用黑白图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