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是什么意思?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在十二个月内向外国第一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外国第一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又在中国就同一主题申请专利的,可以按照该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其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就同一主题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解释本条是关于取得优先权的条件的规定。
首先,优先权是《巴黎公约》确立的基本原则。本法所称优先权包括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A国提出正式专利申请时,根据A国与B国签订的协议或者* * *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有权将在A国的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以后在B国提出申请的日期。国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国家提出正式专利申请后,在特定时期内在该国就同一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申请人有权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下一次申请的日期。优先权的主要作用有:一、专利权的授予适用申请在先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第一个申请人。因此,在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期间内,如果他人提出同样的专利申请,具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处于优先权地位。二是判断发明是否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以申请日为标准。因为优先权人后来提出的申请可以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优先权日,在此期间内任何涉及其发明创造的公开都不影响该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二、本条第一款是外国优先权的规定。外国优先权的确立是基于试图建立一种超国家的世界性专利制度,即同一项发明可以在所有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获得专有权。有了这一制度,希望在许多国家寻求专利保护的申请人获得了极大的便利和实际利益。申请人不必花费时间在国内和国外克服复杂的程序,并逐一提交所有申请。他可以安全而充分地考虑在六个月和十二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有必要向哪些国家寻求保护,不会因为该发明在此期限内被公开或者因为其他人提出同样的申请而丧失获得专利的可能性。本条关于外国优先权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优先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享有。根据该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期限为自外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期限为在国外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该法律的规定与《巴黎公约》的规定一致。申请人提出的专利申请必须是在外国,并且是第一次,即在申请前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国内优先权;对于第一次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未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第一份申请必须是外国专利局接受的正式申请,并给出申请日期。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也称为优先权日。
2.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主题必须与在外国首次申请的发明创造的主题相同,即两项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相同、技术特征相同、技术方案相同。对于后一申请超过第一申请内容的部分,不享有优先权。
3.外国专利申请在中国的优先权根据该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 * *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即接受申请人第一次申请的外国与中国签订了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双边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了有优先权条款的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在对方国家提出的专利申请可以在本国获得优先权。
三、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国内优先权的取得。即申请人在12个月内首次在中国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国内优先权仅限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获得国内优先权。获得优先权的条件是:(1)申请人已经在中国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一次,申请符合要求,并且已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并确定申请日;(二)优先权期限为自第一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超过十二个月提出申请的,不能享有优先权;(三)在第一次申请后,就同一主题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再次提出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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