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享受技术开发合同的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实用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关于营业税。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所得,免征营业税。
技术开发是指受他人委托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
(二)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和开发的营业额为:
1.现有技术或者开发成果附有图纸、资料等的。作为承运人,免税营业额应为向对方收取的总价。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现有技术或者开发成果的,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等货物,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价值、技术转让和开放率明显偏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微生物的母种和用生物技术提供的动植物新品种,应纳入免征营业税的经营菌种,征收增值税。
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郭克法证字[2006 54 38+0]253号)第十九条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相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过合理的数量范围。
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技术文件
技术合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零部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试验报告等书面技术和必要归档所需的份数;
(二)磁盘、光盘等软技术载体,动植物新品种(含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菌种,以硬件技术载体为限,以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试验和掌握、使用该技术所需的数量为限;
(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第五十一条规定,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认定登记的合同的交易总额和技术交易额进行审查,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载明交易总额和技术交易额。申请登记时,不能确定合同付款人的数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减免税或提取奖酬金手续前予以更正。不补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规定,本规则第五十一条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合同交易总额是指技术合同交易总额;
(二)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的购买设备、仪器、备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
(三)技术性收入,是指合同履行后取得的价款、特许权使用费和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营业额为:按财税字[1997]273号文件第二业务量计算。通常是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核定的技术交易额,即从合同交易额中扣除购买设备、仪器和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金额的标的物的直接成本可计入技术交易金额,具体金额按科技部技管字[2001]253号第十九条执行。
从这个角度看,你公司经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交易金额60万元应免征营业税,而其4笔交易的非技术交易金额达654.38+0万元,应全额免征营业税。
2.免税审批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实用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的,应当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厅确认后,持相关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免征营业税的批复〉后的税则函〔2004〕825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和征收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含外资企业和外包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必须持技术转让和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
审核程序取消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书面合同仍应经省级科技厅确认,并将证明文件报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应不定期检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申报情况,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回已减免税,并按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