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部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新产品试制。第二章新产品的定义和开发程序第三条新产品是指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的结构、新的制造工艺或者新的材料开发的产品,或者在结构、材料、工艺等方面与旧产品相比有显著改进,从而显著提高其技术性能和使用功能的产品。第四条列入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必须符合产品发展趋势、国家技术发展政策和国民经济的需要,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具有明显或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
(一)采用微电子技术、新发明专利、新材料或新设计理念开发的产品;
(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消化吸收国产(或合作生产)和创新产品;
(三)与老产品在结构、材料、工艺等方面的比较。,技术性能有明显提高或扩大用途的产品;
(四)根据某一基本产品的原理和结构,开发出新系列或完整系列的产品;
(五)根据项目或用户需要开发的重大专项产品;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属于我国第一批新产品试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或国际水平的,均可申请列入机电部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第五条凡用进口零件装配的新产品,不得列入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第六条新产品开发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1)规划决策阶段:包括市场调查、产品开发计划(建议书)、新产品开发计划任务书等。
(2)设计和试制阶段:包括方案设计、技术设计、施工设计、试验研究、样机试制、样机试验、样机鉴定等。;
(3)批量试产阶段:包括小批量试产、小批量鉴定、试销服务、正式生产等。
(4)销售服务阶段:包括初期销售服务、定期客户服务、长期运营调查。第七条新产品试制管理包括新产品项目调查、设计、试验、试制、样机鉴定、批试鉴定、调试、考核和奖励。新产品试制计划应由各级科技部门统一管理和实施。企业应以科技部门为重点,与生产部门共同管理和组织实施。重点是规划决策、设计试制和批量试制三个阶段,销售和服务阶段原则上应由企业实施。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八条机械工业新产品试制计划实行三级管理,即机械主管厅局、公司(以下简称省、市厅局)和企业。第九条各机械工业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国家新产品开发指南和机械工业科技发展规划,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和企业发展方向,每年编制本单位新产品试制计划。第十条企业新产品开发应建立厂长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或副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并组织管理实施。并严格按照新产品开发程序,新产品设计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积极采用现代设计方法,加强实验研究。新产品的批试主要是验证工艺和工艺设备,提高产品可靠性。第十一条省、市根据企事业单位的新产品试制计划,结合本地科技发展规划和优势,每年制定本地新产品试制计划。第十二条各省市应严格完善新产品试制计划管理和考核办法,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安排新产品试制计划。第十三条科技司负责编制机械工业部新产品试制计划。优先考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产品: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家重点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重大技术开发项目的相关产品;
(二)列入机械工业科技发展计划和国家新产品开发指南的产品;
(3)高附加值的高科技产品;
(四)出口创汇,代替进口或节约大量能源和材料的产品。
机械工业部新产品计划原则上只安排有生产能力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新产品试制,每个产品只安排一个单位承担试制。第十四条机械工业部新产品试制计划包括A、B两类,实行分级管理。
(一)凡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重点项目(如国家重点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国家重大成套技术装备项目等))和科技部基金项目,国家和部其他专项重点项目中的新型机械产品为A类产品。以部专项归口部门为重点,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资金管理、考核验收等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省、市局应协助部有关部门开展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2)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地方重点项目(如地方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地方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等地方科技拨款和贷款计划支持的新产品,中央有关部委直接委托的新产品,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内外市场需要自筹资金开发的重点新产品,为B类产品。主要参与省市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资金拨付和鉴定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部直属单位仍由各行业司归口管理。
(3)机电部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的“国家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和“国家重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从机械工业部新产品试制计划中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