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软件属于知识产权吗?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对作者给予奖励:
1.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工作。,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造的,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的;
2.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2.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作品,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将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
2.为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说明某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不可避免地要转载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涉及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开会议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允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复制少数已经发表的作品,用于学校的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但不得用于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的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展示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不以营利为目的;
10.对公共场所设置或者展示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出版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他们提供已出版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 *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
(四)艺术和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音像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9)其他符合作品特点的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