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利用茶产业资源,维护正常的茶叶生产经营活动,促进茶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与茶产业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茶业,是指茶叶的育种、种植、加工、综合利用、包装、营销、品牌建设以及与茶文化、教学、科研相关的活动。第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茶产业发展的领导,健全与茶产业发展目标和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机构,建立茶产业发展机制。第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以都匀毛尖茶为主导的全州茶产业发展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州茶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茶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茶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林地保护与利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旅游和自然保护区规划相衔接。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茶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茶产业发展,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茶叶产业发展规划,制定茶叶产业政策措施;

(二)制定茶产业项目资金计划,监督项目实施和验收;

(三)茶产业的技术指导和服务、调查研究、培训交流;

(四)茶叶品牌推广、茶文化挖掘、保护、传承和推广;

(五)都匀毛尖证明商标和都匀毛尖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推广和应用;

(6)其他相关工作。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茶产业)、发展改革、财政、林业、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供销、文化、水利、教育、扶贫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制定相应的茶产业发展配套措施,促进茶产业可持续发展。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茶产业组织依法开展茶产业相关活动,对发展茶产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保护与发展第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茶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加大对地方茶树优异种质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力度。

用途,重点是都匀毛尖茶、贵定鸟王茶等地方品种的提纯复壮、育种、推广和生产。鼓励和支持其他优良品种的开发。第九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都匀毛尖茶品牌的保护和建设,以品牌促进茶产业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其他品牌的发展,支持系列茶产品的开发。第十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茶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都匀毛尖茶品牌的统一管理。凡符合都匀毛尖茶生产加工地方标准的法人、组织和个人,均可申请都匀毛尖茶证明商标和都匀毛尖茶地理标志保护。鼓励州内茶企生产销售都匀毛尖茶及其系列茶产品。

未取得都匀毛尖茶证明商标和都匀毛尖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使用许可的,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都匀毛尖茶;未经商标权利人同意,不得以都匀毛尖茶、都匀毛尖茶的名义举办或参与各类茶叶评奖及其他重大茶叶活动。第十一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茶产业标准化工作,实行标准化系统管理。

茶叶生产企业、合作社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茶叶生产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第十二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合作社和个人通过租赁、承包、转让土地经营权等方式,建设符合茶产业发展规划的茶园基地。第十三条在茶园规划区内,禁止新建、改(扩)建污染茶园土壤、水源和空气的企业。原有企业产生污染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治理或者搬迁。第十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茶园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实行精细化管理和集约化经营,提高茶叶质量和产量。

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超标的化肥。禁止生产和销售重金属和农药残留超标的茶产品。第十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茶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服务平台,实行茶叶质量追溯制度。

茶叶生产企业、合作社和个人应当建立茶叶生产备案制度,做好所产茶叶的检验和检测工作,不得伪造茶叶生产记录。

茶叶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茶叶购销登记制度,如实记录茶叶的名称、等级、规格、数量、供应商和进货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