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1.当然,权利要求中只能有独立权利要求;

2.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最广的(独立权利要求),写权利不代表范围只有权利那么大;

3.这样写的目的不是为了防止专有权的范围过宽,而是为了防止在申请过程中(审查员发现影响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因保护范围过宽而导致专有权被驳回。这时,在回复审查意见时,可以将从属权利(范围小,方案更具体,不容易被反驳)上升为专属权利。审核过程是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多准备点筹码总是好的。更重要的原因是,如果涉及无效,你只能以非常有限的方式对索赔进行更改。不跟对,就会被动。

4.如果专有权范围太广,只能部分无效,但是从属是有效的,这也是你要写从属的原因之一。如果此时你没有从属关系,你的专有权是无效的,相当于整个无效。如果有从属关系,还是可以在比较小的范围内获得一个权利,总比没有强,而且范围小了也没人能说没用,有时候。

5.如前所述,权利要求的无效性是逐一分析的,因为每个权利要求的范围(技术方案)不同,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也不同。独立权利要求包含的特征最少,最容易无效,权利要求包含的特征较多。因此,面对相同的对比文件,无效的权利不一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