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和运营反洗钱客户
根据反洗钱法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系统。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金兑换、票据支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件,进行验证登记。
客户代他人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查验并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合同受益人不是客户的,金融机构还应当查验并登记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怀疑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人未采取符合本法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识别客户身份,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相关身份信息。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客户身份信息。
客户身份数据和客户交易信息应当在业务关系和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机构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信息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给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规定期限内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系统、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扩展数据
反洗钱法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级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不能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二十六条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告。客户要求将涉案账户资金转移到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调查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依照前款规定暂时冻结的资金。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金融机构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未在48小时内收到调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反洗钱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