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专利制度中分案申请规定的比较
在中国,在专利申请结束之前,申请人可以基于该专利申请提出一项或多项分案申请。同样,韩国专利申请也有分案申请,那么中韩专利制度中分案申请的相关规定是否相同?我们再来看一下中韩专利制度中关于分案申请的规定对比。中韩专利制度中关于分案申请规定的比较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如果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则不能提出分案申请。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也就是说,在我国,申请人请求分案的,应当在专利局出具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前,向专利局提出分案请求。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申请人在两个月期限届满前提前办理了注册手续,仍然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在注册后两个月期限届满前提出分案申请,即只要专利申请没有终止,就可以提出分案申请。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得提出分案申请。在韩国,专利申请被驳回前的分案制度与我国类似,同样需要满足分案申请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范围的要求。但韩国专利申请被驳回时,分案申请的规定与中国不同。从事涉韩专利代理的代理人都很熟悉,韩国专利申请被驳回后有两种救济方式,一是复审,二是不服审理。采用第一种方式时,申请人必须修改权利要求以主张专利的独创性,而采用第二种方式时,申请人不能修改权利要求,只能与现权利要求进行争辩。当然,当申请人通过复审主张专利的进步性,再次被驳回时,也可以通过不服审进行抗辩。那么,如果申请人最终采用不服审理的方式进行争辩,韩国专利局的法官再次否定该专利的创造性,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申请分案?答案是否定的,也就是说,韩国专利申请的分案期只是在拒绝接受审理的提交期内。关于中韩专利制度中关于分案申请的规定的比较,这里就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更多关于专利的问题,可以继续关注八戒知识产权或者电话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