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质押品、存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专利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 * *与专利权人共有,出质人就是所有的专利权人。

第五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涉外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应当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第六条申请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二)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六)质押前专利权的实施和许可情况;

(七)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中国专利局以收到上述文件的日期为注册申请的受理日期。

第七条专利权质押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及其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名称和通讯地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数量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期和授权日期;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金额及支付方式;

(七)质押期间专利权转让或者实施许可的协议;

(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协议;

(九)发生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十)专利权质押期间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十一)违约和索赔;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三)质押到期时清偿债务的方式;

(十四)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签订合同的日期、签名和盖章。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专利局不予登记专利权质押合同:

(一)专利权人或者出质人非专利文件记载的所有专利权人;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

(三)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

(4)专利申请未获授权;

(五)请求撤销专利权或者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有专利权属纠纷的;

(七)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押财产的所有权属于质权人;

(九)其他不符合质量条件的。

第九条中国专利局受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后,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质押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二)是否出现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

(三)是否按要求改正;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