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物质不能申请专利?

我国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包括以下八种:

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如制作吸毒工具等,不授予专利权。

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遗传数据)获得或者利用,并依靠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3.科学发现。科学发现是对自然规律和有助于解释自然规律的自然现象特征的前所未有的科学认识。但是,科学发现只是对自然规律的认识,而不是利用自然规律做出的发明。不能直接应用于生产实践,不具备工业实用性,故不授予专利权。

4.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活动,源于人的思维,通过推理、分析、判断产生抽象的结果,或者可以通过人的思维运动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界产生结果。它只是引导人们对所表达的信息进行思考、识别、判断和记忆,没有使用技术手段,也没有遵循自然规律,不具备技术的特征,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5.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是指识别、确定或消除活体人或动物的病因或病变的过程。

考虑到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医生在诊断和治疗疾病的过程中应该有选择各种方法的自由;另一方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直接基于活的人体或动物体,这不能用于工业,并且不实用。它们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所以这样的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6.动植物品种。动植物品种是指动植物品种本身,不包括生产它们的方法。这里所说的生产方法是指非生物方法,主要不包括生产动物和植物的生物方法。

一种方法是否属于“以生物为主的方法”,取决于方法中人工技术的介入程度。如果人工技术的介入对该方法要达到的目的或效果起主要的控制或决定作用,则该方法不属于“主要是生物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7.通过tableau核变换方法获得的材料。由于高原核转化法获得的材料可用于军事目的,专利法规定,为了国家切身利益,不得授予专利权。需要指出的是,不仅高原核转化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获得专利保护,而且高原核转化法本身也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8.对主要作为标志的图案、颜色或者两者的结合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二、授予专利权的相关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在中国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没有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记载于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十三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同于或者近似于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在中国公开使用的外观设计,并且不得与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特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申请内容的。

专利授权是专利局作出的授予专利权的决定。申请专利的发明经过初步审查、早期公布、实质审查和异议审查,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经过初步审查、公布和异议审查,专利局决定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登记和公告有关事项。专利权被授予后,申请人自申请日起享有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