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相似度达到多少侵权?
外观专利相似度达到多少侵权?最近很多人都在关注这个问题。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判断专利侵权,是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似时,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对于相同或者近似类别的产品,如果普通消费者一般注意避免混淆,则不构成侵权,如果普通消费者仍然一般注意混淆,则构成侵权。
上面这段话听起来很费解。换句话说,普通消费者是指购买和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人。一般情况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含义是一样的。然而,对于不寻常的消费品,如建筑材料、机器零件、电动工具等。,普通消费者不是他们的购买者,不具备这类商品的一般知识和认知能力。能够进行相同或相似比较的主体应该是该类商品的特定消费群体,即销售、购买、安装、使用该类商品的人员。是否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要看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与已申请的专利设计相同或者近似。
这里的相同或相似应该主要是指视觉和审美上的相同或相似。应当比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一是两者的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部分相同的,应当认定为相同设计;
二、如果要素的主要设计部分相同或相似,而次要部分不同,则应认为是相似设计;
三、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不相同或者不相似,应当认为是不同或者相似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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