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法律服务市场是否存在垄断?具体是什么情况?

简单来说:目前国内法律服务市场存在地域分割,但不存在所谓的垄断。

法律服务市场分割是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突出问题,已成为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化的主要障碍。需要每一个律师的重视,需要律师协会的努力,需要相应的国家公权力机构的推动,需要制度的保障。因此,在三大诉讼法尚未修改的情况下,我国应重视法律服务的市场分割问题,通过修改《律师法》从立法源头上解决。

详细:

法律服务市场细分现状分析:

1,我国的诉讼法律服务市场,对市场主体的准入没有实质性的限制,造成从立法源头上对法律服务市场的人为分割。

我国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组织或者单位推荐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即没有对市场主体的准入进行实质性限制,这是对全社会开放的。只要有诉讼能力的人都可以介入这个市场,完全没有体现法律职业的“职业槽”特征。没有接受过法律专业培训的可以进来吃一口。其直接后果是不具备法律服务能力的主体大量涌入市场,有的甚至冒充律师,法律服务质量达不到应有的水平,对律师执业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据《北京青年报》2004年2月12日报道,80%的民事案件不请律师,“黑律师”占据法律服务市场。“黑律师”的存在影响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首先,这种行为属于地下操作,代理质量难以保证,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其次,它们不仅占领了法律服务市场,抢走了律师的市场份额,还影响了律师的整体形象。

因此,从某种角度来看,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分割的根源来自于三大诉讼法等法律对公民可以代理诉讼等法律事务的规定。

2.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由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每个部门又分为板块,造成了法律服务市场的分割。

律师的服务领域是面向全社会的,律师执业不应该有领域限制,否则不利于建立国内统一的法律服务市场。目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被不同行业和部门所垄断。比如工商注册、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税务代理、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市场都由相应的“婆婆”管理,导致法律服务市场被行业分割。行业分割的表现主要体现在职业准入制度不合理。很多行业和部门为了进入这个领域,随意设立资格考试,使得目前国内的考试众多且泛滥。很多律师为了进入某个领域,不得不为各种比法学考试(现在的司法考试)层次、水平、难度都低的考试而努力。导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权威性受到质疑,同时律师的执业范围也受到限制。法律服务市场行业分割形成的原因,从根本上说,归根结底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市场经济发展不足。解决之道应着眼于加快法律服务市场的市场化进程。

3.律师异地办案难,地方保护主义横行,造成法律服务市场地域分割。

律师本身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其执业领域的开放性,即律师的范围和活动不应受到地域的限制。然而,目前律师法律服务市场按地区划分的现象相当普遍。猖獗的地方保护主义使得律师异地办案非常困难,被公安司法机关和职能部门异地刁难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这也加剧了对法律服务市场统一性的破坏。

解决法律服务市场割据问题的若干对策

第一,在我国一些律师服务基本满足法律需求的经济发达城市,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推进律师业务垄断。

法律服务市场实行律师业务垄断,即通过立法确立律师对法律服务市场的垄断。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法律帮助时,只能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如果非律师经营这些业务,将是违法的。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律师业务的垄断一般是在自然发展过程中实现的。从理论上讲,律师业务垄断的基本前提是律师行业至少有能力满足现实中的法律需求。目前,我国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整体上还没有达到这一水平,在一些地区还供不应求,因此在全国推广这项工作并不现实。但是在国内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比如北京、深圳、上海,应该说这些地区的律师总体上是能够满足实际法律需求的,能够在全国率先推动这项工作。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拥有近7000名律师,600多家律师事务所,每年都有很多律师加入这个行业,基本可以满足上海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基本满足律师业务垄断的条件。这里特别强调,由于权力资源配置不均,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促进律师业务的垄断。中国的改革多是自上而下,依靠行业协会的力量还是不够的,必须靠政府推动。

第二,提高法律职业整体素质,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关键是加快法律服务市场化进程,取消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消除人为分割,建立完备的律师培训体系。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有关部门应从维护我国法律统一的角度出发,删除相应的不合理条款。在这里,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法律服务市场的主管部门,可以牵头与其他部门合作,明确过时的部门规定,消除法律服务市场的分割。

第三,现行律师法对律师执业限制过多,权利配置不充分。因此,修改《律师法》,摆脱行政化、管理化、权力化思维定势的影响,彰显了我国律师法的权利保护法性质。

现行《律师法》对律师执业设置了许多限制性规定。有数据统计,现行《律师法》第53条第69款有5个条款规定律师是“必须的”,有8个条款规定律师是不允许的,有11个条款规定律师是“必须的,不应该的”。《律师法》在某种程度上是一部律师义务而非权利的法律,所以律师的地位不高,也很难杜绝对律师执业活动的限制。因此,律师法的修改应明确显示我国律师法的权利保护法性质。如《律师法》第1条的立法目的可以修改为:为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律师的社会功能,发展我国律师事业,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