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奖励加分规定
法律分析:允许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奖和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以其产品、科技成果和含有科技成果的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不能一概而论,认为只要投标产品获得了奖项,就可以视为评标加分。而是要衡量他们获得的奖项是否与项目本身的采购需求相匹配,颁发获奖证书的机构是否权威,奖项设置是否能体现含金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向同一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不同项目信息的;
(二)设定的资质、技术和商务条件不适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的;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者中标条件的;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界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国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或者组织形式的;
(七)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