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专利如何回答?
1.首先,我们需要分析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如果审查员对本专利申请或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存在错误理解,我们可以指出审查员审查意见中的错误,指出两者在工作原理、领域和效果上是不同的,并且应当详细讨论其中的差异,希望能够说服审查员。
2.如果审查员在审查意见答复中指出一项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但没有对其他权利要求作出任何评论,则有可能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申请人可以通过缩小保护范围获得专利权;
3.如果审查员在审查意见答复中指出,所有权利要求都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申请人经过对比认为原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确实是现有技术或者创造性不大,本申请的创新仅记载在说明书中,此时可以将说明书记载的创新补充到权利要求中,通过缩小保护范围的方式进行授权;
4.如果审查员指出所有权利要求都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申请人经过对比后认为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没有创新之处。此时,原未记载的创新不能添加到权利要求中并获得授权(因为专利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专利被驳回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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