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贸促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河南国际商会。
第二条河南国际商会是中国国际商会的地方商会。是由河南省内从事经济贸易和工商活动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经济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河南国际商会的宗旨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国际惯例,积极促进我省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投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二)代表会员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维护会员从事经贸活动的合法权益,沟通企业与政府的联系,促进河南国际商会的发展和河南省工商企业的繁荣,努力把河南国际商会打造成我省有影响、有实力、有代表性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河南国际商会会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职能
第五条河南国际商会的职能:
(一)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会员和其他经济实体的业务需求;协助成员进行反倾销调查,组织成员应诉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二)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接受委托办理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申请;
(三)开展与各国、各地区经贸界的联络工作,邀请和接待各国、各地区经贸、技术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河南省经贸、技术、法律代表团出国参观、考察、培训、交流和举行经贸洽谈;
(四)加强与各国各地区商会、经贸协会及其他国际贸易组织的联系,开展经贸活动;
(五)组织河南省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和组织到各国、各地区举办经贸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协调有关方面到各国、各地区举办经贸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
(六)联系和组织与国外企业的技术交流;
(七)通过调解公平、公正地调解、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
(八)通过多种形式为会员培训专业人员;
(九)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的公平竞争权利,维护正常的销售秩序,使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十)沟通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向企业宣传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代表企业利益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十一)办理原产地证书、涉外商业单证认证和国际商业证书、货物临时进口单证。包括: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加工证书、复出口证书;涉外商业单据的认证;办理国际商业证书;代理领事认证;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出具货物临时进口证明(简称ATA证明)等相关证明服务;
(十二)与各国各地区商会、工商会及相关协会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负责协调管理河南省外地商会及相关机构;
(十三)承办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十四)开展国际商会宗旨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成员
第六条河南国际商会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企业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凡与工商、经贸相关的组织、机构、商会、协会、学术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河南国际商会为团体会员;
(四)从事工商业及相关活动的企业家、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经申请批准,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与河南国际商会工作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研究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关人士,均可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或受邀参加协会;
(五)凡致力于经济贸易,经营业绩和信誉良好的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河南国际商会,成为企业会员。
第八条入会程序为:
(一)提交会员申请;
(2)提交相关文件或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三)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4)发行会员卡。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我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和退出自由;
(六)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出俱乐部,应当书面通知俱乐部,并交回会员卡。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二条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及其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设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表决才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由理事会表决,报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是,提前或延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吸收或罢免委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的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董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实行双校长制(校长轮换制)。由董事会选举,从现任副总裁(企业会员)中推选一人担任轮值总裁。轮岗期间,主持河南国际商会日常活动,负责商会建设、外事活动、经贸合作交流、会议召集等工作。轮换期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本会常务副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代表处、分支机构和实体的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协会的资金来源:
(一)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条协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补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信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协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主管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通过,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提出决议予以终止。
第三十八条终止本会的决议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协会经协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于2004年6月17日经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河南国际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