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单一来源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各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不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一.单一来源采购的应用
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
(一)只能从单一供应商处采购,主要是指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和专有技术进行商品或服务,或者公共服务有特殊要求,导致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采用专利或专有技术的项目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项目的功能决定了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不是采购方的主观要求。不能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难度大,就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2.项目中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是不可替代的。如果改为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且不影响项目质量和使用效果的,不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3.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排他性,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提供或实施,其他供应商不能提供或实施。
(2)在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下,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该项目是可预测的,如果由于买方缺乏合理的规划,该项目是紧急的,则该条款不适用。
(3)需要保证原采购项目或配套服务要求的一致性,需要继续向原供应商采购,追加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二,严格规范单一来源采购
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符合公开招标标准的货物和服务的,应当进行严格论证。
(一)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且符合公开招标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公示采购项目、唯一供应商名称等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只能向单一供应商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这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不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也不需要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公示。
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协商合理的成交价格,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
(三)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并抄送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经论证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经论证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补充论证结论,并将异议、论证意见和公示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四)采购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应当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采购需求管理和需求调查。对市场竞争、供求环境、服务水平等进行深入调查。的采购目标,并形成独特的市场调查结论。采购人可邀请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应客观、完整、清晰、明确,详细说明项目所需的人工和材料支出,并结合类似采购项目的历史交易信息进行价格计算,以确保合理的交易价格,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
(五)采购人应当组织由三名以上(单数)专业人员组成的论证小组,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进行论证。专业人员不能与示范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潜在供应商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选择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
三。批准单一来源采购方法
(一)符合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拟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则按预算级次报自治区或盟市财政部门审批。旗县级预算单位应当报盟市财政部门审批。审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函。
2.采购人的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具体包括以下内容:采购人姓名、联系人、电话;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基本信息的说明;项目预算金额;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提议的唯一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时间及对公示有无异议的说明。如有异议,需提供异议书、组织补充论证的说明和异议论据。
3.专业人员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对相关供应商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需要专业人员单独讨论并签名。
4.专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专业名称、工作单位、职称等。
5.市场调查和价格计算。
6.披露购买意向(系统打印输出)。
7.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系统打印输出)。
(二)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情形,且公开招标金额已达标的,还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主管预算单位的申请文件和原采购项目合同复印件。
第四,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邀请要约、要约和承诺的合同成立原则,规范采购执行程序,杜绝直接合同采购,严格验收。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明确具体采购要求。
(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协商合理的交易价格,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如果报价超过采购预算,则废标。
(三)谈判结束后,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制作谈判记录,由所有参加谈判的人员签字。谈判人员对谈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谈判记录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认可谈判结果。
(四)采购人应当在完成单一来源谈判或者收到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谈判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谈判结果确定供应商。
(五)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交易供应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交易结果公告,同时向供应商发出交易通知。
(六)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七)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布采购合同,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八)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并出具中标通知书。
五、加强单一来源采购监管
财政部门收到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本通知的规定,依法予以批准;申请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本通知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采购人进行修改和补充;申请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本通知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并告知采购人不予答复的理由。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大数据分析信息,开展大数据监管和监督预警。加强对公开招标金额标准以上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监管,随机选择公开招标金额标准以下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进行日常监管。对扩大法律法规适用范围、内控制度不完善、采购程序执行不规范、论证证据不充分、审查意见不明确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一来源采购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管理和指导。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通过单位集体研究决议确定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形成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意见。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要求做好单一来源采购的论证、公示、异议处理、谈判记录、结果公示、合同签订、履约验收、采购档案保管等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采购人应当选择熟悉采购项目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员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论证。专业人员必须独立发表论证意见,必要时由论证人员进行调查研究。专业论证意见不得基于项目的连续性、对供应商的熟悉程度或行业领先地位。论证意见相互抄袭、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按照“谁采购、谁负责”追究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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