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误区与改革?

以下是仲达咨询带来的关于当前中国工程造价管理误区和改革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经过近2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进步。但是,在传统经济体制的制约下,在政府给企业定价的惯性作用下,在投资成本管理与产品价格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下,也反映出许多问题,甚至陷入困境,进入误区。摆脱困境和误区,应该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误区之一:在原有制度上“改良”等于“改革”。

施工项目成本管理应该是受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约束最大、影响最深的经济管理。20世纪80年代以前,建筑产品不被视为商品。在确定建筑产品或工程的成本时,国家只能为企业定价,但没有必要为商品定价。其管理体制是“定额+造价+文件规定”,政府部门价格审核,统一归口管理,建筑产品价格与投资成本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发展,竞争机制的引入,投资渠道的多元化,建材市场的开放和建筑市场的初步形成,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被打破,社会迫切需要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管理体制,这就给工程造价管理提出了改革的任务。

“改革”要改变的是什么?你想“改造”什么?总之,“改革”中的一切都是为了“改变”社会的落后现状,“改革”社会原有的不公正,从而降低进而减少人类在社会中生存发展的“成本”,进而使人们一步步走向美好富裕的社会。不“改造”就是“自杀”。回顾我们的“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十几年来,仍然保持着原有的传统管理模式,工程造价计价方法不变。而“改革”还停留在“方向”和“指导思想”的争论上。虽然全国各地的广大工程造价工作者经过不断的努力,对原有的传统体系产生了冲击,但仍然无法摆脱旧体制、旧观念、旧思维、旧理论的束缚,大多数只是在原有框架的基础上做了一些“改进”。更有甚者,有些人自己不做,也不让别人做。别人做,指责很多;有的讲市场经济,采取的措施比计划经济更统一。

到目前为止,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别无选择。我们必须下决心努力学习,研究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研究市场和国际惯例,不断改革和进步。必须彻底摒弃“看报不看报”“想当然”的陋习,回归“改革”的初衷,不要止步于“改良”的误区做好付出代价的准备。你要知道,全球的世界里是绝对没有食物的!

误区二:“完全放开价格,市场形成价格”。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完全放开商品价格,把定价权交给企业,让价格在市场竞争中形成。这是中国价格改革的目标,绝对无可非议。但最终目标要分阶段实现,不同的发展阶段有不同的“改革”内容。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思想和方法来处理问题。

目前,我国社会经济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初级阶段,或者说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的阶段。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面临着以下问题:一是由于旧观念、旧体制的阻碍,要素市场的发展严重滞后于商品市场的发展,使得市场体系结构不对称、功能不完善;二是市场主体发展缓慢、不成熟,没有完全进入市场,不是合格的市场主体;三是宏观经济环境不稳定,政策有松有紧,对市场的管理有宽有严,潜伏着诱发通货膨胀的危险。另外,从整体观察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挥其调节功能的三条链条(即合格的企业机制、完善的市场体系和灵活的价格信号)可以看出,目前不仅价格扭曲,企业行为也因企业机制的不完全解放而扭曲,而市场体系并没有得到充分的配置和组合,这反映了它的不发达和运行的不规范。这也说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只是改革的目标,而不是现实。推进市场经济,不能只靠一般的理论,还需要扎实、长期、艰苦的讨论和具体的建设工作。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思路,应该是逐步建立市场竞争形成工程价格机制。鉴于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形成,各种腐败现象严重存在,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尚不具备完全开放和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只能循序渐进。当前的改革目标应该是:改革传统的估值基础和估值方法,尽快与国际通用估值模式接轨。

误区三:配额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必须废除。

中国在上世纪50年代初从前苏联引进配额管理制度,一直沿用至今。自市场经济引入以来,关于是否设置配额的争论从未停止过,只是视情况发展分为激烈和温和。

是时候清一下“名额”这个名字了!

定额的含义:“定”即规定,“量”即数量,即生产中所需消耗(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标准量。所以,定额是一个标准,是衡量经济效果的尺度。建筑工程定额是指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中的生产消耗定额,是指工程建设中对单位产品、人工、材料、机械、资金和工期的规定消耗量。这个量的规定反映了在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正常的建设条件下,建设项目中一种产品与各种生产和消费之间的具体数量关系。工程建设量是一个综合概念,是各种多层次单位产品的生产和消费数量标准的总和,是一个技术经济标准。

定额随着管理科学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管理科学的发展而发展。定额是企业科学管理的产物,也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在西方企业的现代管理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管理科学虽然发展到现在的高度,但还是离不开定额。因为如果没有定额提供的可靠的基础管理数据,即使使用电子计算机也不能取得任何成果。因此,定额虽然是管理科学早期发展的产物,但在企业管理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无论在研究工作中,还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都非常重视工时和操作方法的研究,非常重视定额的制定。定额是企业科学管理的产物,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

可见,配额不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也不是中国的特产和专利。我们可以说,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都需要工程定额,它将永远存在,并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使之更加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进一步推动社会经济的进步。

我国的“预算定额”是指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由国家投资、国家施工队施工的工程,为方便国家定价而由分部分项工程确定的人工和机器消耗量,是制定工程单价的法律依据。

20世纪50年代建立的工程建设预算定额管理制度,在历史上为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对外经济开放的扩大,这一制度的弊端越来越明显,这一点已为人们所认识。

建立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工程造价模式,改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只有废除束缚建筑业竞争的法定的死的“预算定额”制度,建立能够指导企业定价的新的“预算定额”,搞活工程造价信息资料工作,真正开展建筑市场竞争,才能提高施工技术,发展建筑业,使工程造价真正合理。这是我们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者应该不断研究和探索的重要课题。永远不要在“要不要配额”的误区中打转,而要在“要什么样的配额”和“如何充实完善配额”的道路上前行。

误区四:招标投标法实施,标底可以省去。

招标投标法是规范我国招标投标行为的基本法,是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市场经济还处于不成熟阶段时出台的一部难得的、有价值的法律。

建设项目招投标和造价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两个重要管理环节。如果把造价管理比作工程建设经济管理领域中的经济路线,而招投标管理则是政治路线,这是我国建筑市场逐步由原来的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时期工程建设管理的特点。

中国的建设工程招标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工程招投标作为一种科学的发包方式发展到今天,出现的问题已经不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和腐败问题,不是一部招投标法就能解决的,而是更深层次的问题。

提到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标底、明码标价、评标等漏洞。很容易提出,为了防止腐败,应该取消“标底”;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是放开的,价格由市场通过竞争来制定。不应该有“标底”。这样,“无标底”招标应运而生,甚至有些地方已经考虑“立法”或“立法”。

有没有“标底”作为腐败的土壤,不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问题在于“标底”的作用,如何确定中标价格,政府主管部门如何监管市场价格。

标底是我国工程招标中特有的概念,是工程造价的表现形式之一。标底是招标项目的预期价格,是招标人对招标项目所需费用的自我测算和控制,是判断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设置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现状和国情采取的措施,是中国特色招标投标制度的具体体现。

关于“标底”,招投标法并没有给出强制性规定,只是采取了“稀释”的方式。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标底的存在有其积极的作用。首先,它保护了特定历史时期大中型建筑企业的利益,避免了过度竞争,维护了建筑市场秩序。二是在建筑市场不发达、市场主体不成熟的情况下,为政府监督管理提供依据。三是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我们应该打破原有的固有模式,改进评标方法,赋予标底新的含义和内容,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充分体现“标底”含义中的“底”字,以标底成本价为依据测算最低限额,将投标报价控制在成本以下。

因为标底成本价是社会平均成本,不同于投标人的个人成本。出于竞争的需要,投标人可以在自身实力的基础上,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价格报价。一般情况下,除技术和措施先进的招标外,应鼓励以低于平均成本的价格招标,避免恶性竞争。投标报价低于标底成本价的,招标文件中未说明降低成本理由的,视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按废标处理。这时,标底成本价就是最低限价的指标标准。

这样,重新定义的标底打破了原有的中标范围框架,为衡量中标标准和最低投标限额提供了依据。

在找到衡量价格是否合理的方法之前,笼统地提出取消“标底”和不“标底”,只能增加市场的矛盾和混乱,助长不正之风和腐败,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千万不要走进“取消标底”的陷阱,否则难以自拔。

误区五:成本站搞多元化经营,一套人员,两块牌子。

5年前的一次全国会议上,决策层领导号召造价站开展多元化经营,做好有偿造价咨询服务,可以“一人两证”的形式实施,并指出这是“发展方向”。“圣旨”一出,风靡全国。

“站公司合一”或“一套人员两块牌子”的本质是政企不分,以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权威和长期积累的技术力量垄断社会造价咨询市场的变种。成立的咨询公司以造价站为后盾、保护伞和业务源,成为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的人事安置来源和“小金库”。更有甚者,政府赋予的行政职能转化为有偿的社会中介服务,行政权力直接渗透到咨询公司,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近几年的实践证明,我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发展艰难,行业难以被社会认可和理解,咨询机构生存处于危机状态,地下经营盛行,与上述“站公司合一”垄断市场有关。造价站是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制定计价依据,监督标准的执行。试想一下,它经营一家咨询公司,社会咨询机构能和它竞争吗!这样下去,不利于中介服务市场的发展。1999年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规定中介机构必须在“人事、财务、职能、名称”上与部门、企业脱钩,以保持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业特性。否则,将严重影响其功能的发挥,甚至干扰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如果不及时整改,必将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从这个角度来说,“站师合一”、“一套人员两证”这种形式应该暂停!我们应该停止在这些问题上的争论,把注意力放在项目成本管理和改革的实际业务上。这个“误区”一定不能进,要尽早浮出水面。同时,要警惕“脱光靠暗”和“断丝”现象。否则,将损害造价咨询业的发展、造价管理机构的发展和政府的形象。相反,要加强对社会造价咨询机构的扶持、培育和监管,建立独立的合伙人制、股份制、有限责任制等多种组织形式;以一业为主、业务服务多元化的综合性工程项目咨询公司,应尽快摆脱仅满足于工程预决算的单一经营,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参与项目管理;为造价咨询机构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参与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发布价格信息和造价指数,为全面放开价格和向市场化定价过渡做准备;苦练基本功,提高竞争力,迎接入世后进一步开放建筑市场和服务市场以及外国咨询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挑战。

误区六:机构改革将取消项目成本管理职能。

现在,一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心存疑虑,对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感到迷茫。最重要的因素是:如何确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能,如何在改革开放的深化发展和市场经济大潮的推动下打开工作局面。经过20年风风雨雨的改革开放,我们仍然找不到适应新时期的管理方式。面对很多问题和社会现象,我们感到无所适从,必然会为自己的生存和未来发展担忧。

需要指出的是,市场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手段,自身存在自发性、盲目性、事后调节等缺陷,以及由此带来的诸多弊端。市场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纯粹的市场经济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很难存在,市场也不是万能的,迫使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不能贸然实行自由放任的价格政策。相反,我们总是非常重视价格控制。当今世界,没有一个国家是绝对自由的价格,各国都不同程度地采取不同的手段和方式进行管理。“一个没有规则、没有管理的市场是一场灾难!”这是一个举世公认的真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价格管理应该是放开、管制和规制相结合,放开和规制相结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放开价格、价格管理和价格监管的结合,着力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企业自主定价、市场形成价格、政府间接调控、社会综合监督”四位一体的体系。价格放开、价格管理和价格规制相结合,转变政府价格管理职能,是现阶段我国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

必须看到,当前建筑市场存在诸多问题和弊端:工程造价不正当竞争十分严重,决定造价的非经济因素和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工程造价扭曲现象更加明显,工程造价失控现象比计划经济时期更加严重,造价审查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的“争夺战”愈演愈烈,工程造价法律法规十分不完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处于建筑市场的建设环境中,面临着各种违规和腐败的干扰,是一个容易迷失方向、影响生存的环境。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根据新时期的客观要求,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重新定位,明确和强化造价管理部门的职能,以适应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的需要。综上所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职能应该是:执法、监督、指导、管理、调解、服务。

执法职能是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实施办法,规范市场定价行为。

监督职能是检查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造价确定是否合理,制止不正当价格竞争。

指导职能是对社会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和计价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指导,发布建筑材料和设备价格信息、各种工程造价指标、技术经济指标、国内外建筑市场相关信息,指导区域市场正常运行。

管理职能是参与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的编制、修订、解释和实施的综合管理;实施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计价人员的资质管理和专业培训。

调解职能是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调解和处理合同中的造价纠纷,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解决工程造价问题和经济案件。

服务职能是为建设项目宏观决策、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提供服务,为建筑市场正常运行提供服务。

以上提到的六大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充当政府的微观经济管理,是正确的方向。市场经济不是无序经济,商品价格需要监督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就是要履行这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发挥自己几十年工程造价管理的威望和经验,协助政府管理建筑市场。我们不要被“功能取消”的误解所困扰。相反,我们应该坚定信心,振奋精神,积极进取,迎接新的挑战。

误区七:“加入WTO意味着立即全面开放市场,产品价格要与国际价格接轨”。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成定局,举国上下皆大欢喜。但是,对于加入世贸组织,确实有很多误解或“误解”。

认为“中国入世相当于立即全面开放市场,相当于在中国实行自由市场经济,产品在中国的价格应该与国际价格接轨”。应该是很多误解中的第一个。在我看来,这些担忧主要是由于对WTO的无知造成的,这必然影响到对工程造价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理解。事实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并不意味着实行完全自由的经济,因为它不是一个完全开放的市场。如果实行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中国制造的产品价格应该与国际价格接轨。然而,在谈判过程中,中国从未谈及价格一体化。相反,世贸组织成员被要求承诺允许中国对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保留国家指定价格,因此不存在价格整合的问题,无需担心。

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在建设领域做出的承诺是:

——在市场准入方面:除城市总体规划不对外开放、高档房地产项目(包括高档酒店、高档公寓、高档写字楼)不允许外商独资外,其他建设领域全部对外开放。根据各行业的具体情况,允许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三五年内以《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四种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并提供服务,前提是技术可行。

——国民待遇方面:基本享受国民待遇。

——其他方面不做承诺。

中国建筑市场的开放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经过近2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建筑市场逐渐扩大。就国际惯例而言,一般来说,WTO成员只允许建立合资建筑企业,许多发展中国家规定外方股权不能超过49%,允许从事特定特许经营服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自由流动。因此,从目前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进程来看,中国将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建筑企业,外方股权不超过49%,并允许外籍高级管理人员、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自由流动。事实上,这些承诺并没有超出目前中国建筑市场的开放程度。

从这一点来看,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将坚持有限度地开放建筑市场的政策。逐步扩大中国建筑市场的开放程度是必然趋势。然而,中国的建筑市场尚未成熟,规范建筑市场的各种法规和制度尚不完备,尤其是在中国建筑业的国际竞争力还很弱的情况下。过快无条件开放中国建筑市场,会导致海外建筑承包公司垄断总承包市场,碾压中国民族建筑业的局面。因此,我们应该充分利用WTO实施的多边协定和协议中允许的保护措施,用常规的法律手段保护中国建筑业,争取尽可能长的时间来培育中国建筑业的国际竞争力。开放建筑市场不是出售建筑市场,而是通过开放市场来培育中国建筑业的国际竞争力,使中国建筑业以更强的实力参与国际建筑市场的竞争,分享自由贸易的好处。因此,我国政府应引导我国建筑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有效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引进国外资金,通过国外企业使我国建筑企业与国际市场联系更加紧密,从而促进我国建筑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工程造价管理是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适应整个市场的发展。因此,不要天真地想象入世后,工程造价管理将完全市场化,完全与国际惯例接轨,现阶段行之有效的政府管理体制将被抛弃。否则入世后,我们将无所适从,陷入困境,无法自拔,错失大业。

我们必须摆脱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利用入世后五年内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的机会,认真学习和理解世贸组织及其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逐步自由化)。因此,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和所作的承诺,根据我国建筑市场的开放程度,制定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与国际接轨的总体方案,加大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的改革力度,加快支持和建立施工企业报价定额的步伐,健全和完善造价咨询服务市场,使之真正成为“独立、客观、公正”的社会中介机构,加强造价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将用3至5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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