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中级人民法院是指省、自治区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所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的中级人民法院。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这里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恐怖案件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使用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并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此类案件是指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以外,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事案件。
上述案件均为性质严重、情节恶劣或影响较大、处罚较重的刑事案件,需要我们在审理中更加谨慎,以保证办案质量。所以刑诉法把这两类案件列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二、哪些第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复审请求的决定的案件;或者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专利权被授予后,应他人请求宣告被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其他权利人不服维持原授予的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涉及发明专利的案件和海关办理的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可以更好地保证办案质量。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这类行政案件进行一审,主要是考虑到这些行政机关办理的案件一般影响较大,涉及的问题也比较重要,政策性、专业性比较强。中院作为一审,可以集中骨干,排除干扰,提高办案质量。
3.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在人民控告案件中,凡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单位多的案件,法律界限不清、争议大的案件,外部干扰和阻力大的案件,社会反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都是重大复杂案件,中级人民法院是第一审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第二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情节严重,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3.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