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三种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以不正当手段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获取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处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包括哪些?

不能或不应该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是:

1,专利。

商业秘密的要求不为公众所知,专利授权的前提是公开,只能保护专利公开的技术方案。由于专利(国防专利除外)的所有技术方案都是公开的,专利不可能成为商业秘密,或者说专利和商业秘密是死敌。

2.可以被逆向工程破译的产品。

产品开发出来之后,就要投放市场,只有投放市场才能盈利。投入市场后,即使保密,如果产品的技术方案可以通过逆向工程破译,那么他人通过这种方式获取商业秘密也不违法。

对于可以通过逆向工程破译的产品,企业最好通过申请专利来保护。

3.行业内的一般商业信息或商业技能。

对于行业内一般的商业信息和业务技能,企业获取这些信息和技能可能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财力和时间成本,但这些信息和技能也应该是行业内大多数人都知道的,无法保护,所以没有必要将其作为商业秘密,比如一些非典型的客户名单等等。

4.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商业信息。

从商业秘密的定义来说,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内容,所以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案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不公开质证的案件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当然,任何一方都不必向法院申请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商业秘密是企业的产权,关系到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所谓窃取商业秘密,包括内部人员窃取、外部人员窃取、内外勾结窃取等手段;所谓利诱取得商业秘密,通常是指行为人向商业秘密持有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以威胁、胁迫的手段,使他人在胁迫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除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比如通过商务谈判、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攫取和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

2.以不正当手段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获取商业秘密。

所谓泄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者不特定的他人,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再次披露或者使用该秘密,则构成双重侵权;第三人从侵权人处获知商业秘密并披露或者使用的,也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合法持有商业秘密的人可以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是权利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或单位约定的保密义务,擅自披露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或者为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4.第三人在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处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这是间接侵权。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商业秘密,并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侵犯商业秘密,但仍获取、使用、披露该秘密,法律将这种行为视为侵犯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