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转让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专利转让协议的有效性审查

主要审查转让方是否属于专利权的合法权利人,专利的有效性是否通过实质审查,是否有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可能。

二、专利转让协议条款审查

1.前言中应说明转让方拥有专利权,该专利权必须与被转让专利的法律文件一致。专利应当标明专利号、公众号、公告号、申请日、授权日、公开日和专利权的有效期,并应当与转让专利的法律文件一致。同时,应当说明受让方转让专利的意图和受让方。

2.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材料时,应详细列明需要交付的材料,如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所有专利申请文件、中国专利局向转让方出具的所有文件、转让方已许可他人使用的专利许可合同、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国务院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转让批准文件等。,同意本条后可以附件形式列出。

3、信息传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1)交货时间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实践中,约定在交付前支付过户费,也约定在协议生效后交付。如果是部分交付,要注意剩余材料的交付时间,避免转让方延迟交付,影响专利的实施。

(2)递交方式可以当面递交、挂号邮寄、航空邮寄。由于专利文件较多,涉及商业秘密,为避免纠纷,建议最好当面交付文件清单和资料,并核对签字。

③交货地点为受让方(转让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4、专利实施和许可及处置方法

因为在专利转让之前,转让方往往已经在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所以需要明确规定专利的实施和许可以及处置方式。在实践中,如果转让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已经实施了该专利,则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转让方可以继续实施或停止实施该专利。转让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已许可他人实施的许可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转移给受让方。

5.过户费及支付方式:双方明确约定过户费,货币明确,金额一致。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协商商定。转让方可以在合同生效时或材料交付前要求支付,受让方可以在材料交付后或专利局公告后要求支付,双方也可以约定分期支付。

6、专利被撤销和宣告无效。

(1)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转让合同,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未按照前款规定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和专利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因此,我们应当注意审查专利是否具有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

(2)对于专利权被撤销时的责任,应明确是否需要返还转让费、专利资料和赔偿损失。

(3)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不服复审委员会决定(对于发明专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由谁负责答辩并承担费用。

7.过渡条款应规定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专利转让时止,由谁来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并承担费用。如下所示:

(1)约定转让方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至专利局登记公告之日止维持专利的有效性,但应明确在此期间年费和续展费由谁支付。

(2)本协议在专利局登记公告后,由谁负责维护专利的有效性,如办理专利年费、续展费、无效请求的行政撤销和抗辩、无效诉讼的应诉等。(也可以约定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维持专利权有效性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支付。)

③在过渡期内,如转让方或受让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本协议应予解除。

8.税费:本协议所涉及的转让费的税费由谁负责缴纳,由双方约定。

9.违约责任

①转让方应注意逾期不交付专利资料和转让手续的违约责任。

②受让方不支付转让费时应注意违约责任。

10.对于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专利管理机关、法院或仲裁机构。

11、其他及协议的生效,对于前十条未规定的条款,如专利咨询、指导、培训等。,也可以单独签署。根据《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专利转让协议签订的法律风险审查

专利权的转让意味着专利权的主体发生了变化。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所有权:首先要通过法律地位进行检索,确认是有效专利,以及转让方持有专利权的合法性和转让的正当性;

2.专利的历史问题:一是要了解专利之前是否与他人签订过许可合同,专利权人是否自行实施,明确这些问题的法律责任和解决方法;

3.查看必要的法律文件:专利权转让双方必须提供证明其身份的法律文件,向境外转让必须提交国家专利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

4.必须采用国家专利管理机关制作的合同文本或者其他符合专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能够规范专利权转让的合同文本;

5.专利权转让协议须经国家专利管理机关登记和公告后方可生效;

6.鉴于专利权转让协议不同于一般的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涉及文件和技术资料的转让、转让费的到账、专利所有权的变更等。,建议可以咨询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委托服务机构帮忙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