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诉讼过程中的专利无效和专利申请无效?
1.宣告专利无效的专利权是什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自公告之日起,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该公告的专利无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的书面申请,并附送有关证据一式两份。申请应当写明无效宣告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2.诉讼过程中专利申请无效如何处理?根据诉讼的进展,专利申请无效宣告的解决方案是不同的,具体如下:1。侵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原告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2.在人民法院受理的纠纷案件中,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1)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文件;(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是已知的;(三)被告提出的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证据或者理由明显不足的;(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3、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届满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4、人民法院受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确认的侵犯发明专利权或者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得中止诉讼。5、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民事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专利侵权民事案件不得中止。但根据现有证据,受理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继续审理可能与相关专利行政案件的判决结果相冲突的,经当事人书面申请,也可以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