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技术秘密被他人非法窃取
第一条为了保护依法拥有技术秘密的企业的权益,保护企业科技投入的积极性,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企业的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企业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的保护。
特区企业是指在特区注册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保密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安全措施是指:
(一)合法拥有该技术秘密的企业与因业务需要知悉该秘密的员工或业务相关方签订了保密协议,或者提出了书面保密要求并明确告知了员工和业务相关方;
(2)合法拥有该技术秘密的企业对该秘密的存储、使用和转让采取了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的技术和技术信息,包括设计、工艺、数据、配方、专有技术等。表现为物理、化学、生物或其他形式的载体。
第六条同样的技术秘密是独立开发的,各独立开发者可以不受开发时间的限制,自由使用、转让或者披露该技术秘密。
独立开发者在使用、转让或者披露技术秘密时,应当出具独立开发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众道德的技术秘密,不受本条例保护。企业未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导致相关技术秘密和技术信息泄露的,不受本条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