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受理后的修改问题
因为不知道你要修改什么,所以自己看基础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所示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发明专利申请人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主动对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修改意见。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可以在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修改意见。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更正专利申请文件中明显的文字和符号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被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第五十三条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不能获得专利权的;
(三)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或者分案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复审请求视为撤回;专利复审委员会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认为仍然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复审决定,维持原驳回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复审,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或者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第六十八条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过程中,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