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条例
推动新旧动能转换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创新能力建设,注重使用新型生产要素,优化利用能源资源、土地空间等传统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核心竞争力。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规划实施、人才培养、项目推进、招商引资、引智引智、督导考核等工作机制,明确任务目标,制定推进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全省新旧动能转换主要生产力布局,组织实施新旧动能转换相关规划和计划,综合指导协调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旧动能转换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提高环保、能耗、水耗、安全、质量、技术等可预测标准,加强财税、金融、价格、土地政策协调,完善去产能激励机制,鼓励产能置换指标市场化交易,构建市场化的产能和能耗调控长效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去产能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升级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提高企业重组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僵尸企业处置,创新职工安置、债务化解等配套政策。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土地利用、水资源利用、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单位资源要素产出效益为导向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实行差别化资源配置机制和节能降耗激励机制。
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能源消费大数据平台,为单位能源消费产出效益评价和能源使用权交易提供基础支撑;推进能源使用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立省级用能指标统一分配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制定有利于新兴经济领域人力资源、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新生产要素集聚的政策措施,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疗卫生等领域发展,培育新动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支持运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重点发展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服务等产业,将其转化为新动能。
鼓励企业按照新旧动能转换的要求,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通过实施“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行动计划,重点推进开放R&D、个性化定制、协同创新等新型制造模式,加快发展网络经济、标准经济、品牌经济、集成经济等新型服务业。第七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实际,结合新旧动能转换发展重点,选择确定本地区优先发展的产业集群。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全省生产力布局,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城市的产业集群,促进产业错位发展。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优先发展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产业集群,在土地供应、资金安排、能耗指标、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推进新兴产业标准制定,鼓励社会组织、技术联盟和企业参与优势产业和特色领域标准制定,支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建设和优化标准体系,促进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推进实施质量强省和品牌强省战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品牌培育、管理和评价体系,强化和落实商标保护机制,优化品牌建设环境,引导品牌高端化。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引导国有资本向重点行业、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延伸和集聚。新旧动能转换的地方;完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和投资运营方式,实行国有资本投资负面清单、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要按照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要求,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除国家规定必须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有股权比例,允许非国有资本持股。
国有企业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中长期激励措施,实行企业经理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增强国有企业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