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文件的修改是否可以增加或减少必要的技术特征?

如果提交修改意见的时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的规定,并且修改的内容不超过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然后允许增加或减少必要的技术特征。

提交补正的时间不符合细则第51条第1款的,一般减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审查员不予受理。如果是补充的,根据情况,审查员可以接受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