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是否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不仅应当获得奖励,还应当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报酬。也就是常说的“一奖二赏”。

“一等奖”是指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无论该发明创造是否实施,专利权人都应当奖励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两酬”是指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专利权人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即:一是从专利权人自己的发明创造中提取一部分利润作为报酬;二是从专利权人收取的转让费或者使用费中提取一部分,用于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作为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具体规定如下:

(1)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放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至少为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至少不低于500元。

(二)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发明创造后,每年从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纳税后的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奖励。

(三)被授予专利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在纳税后从许可实施该专利所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65,438+00%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4)国内其他单位可参照上述关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数据仅供参考。